
在民間借貸中,熟人之間借貸通常不講究借條等債權憑證的書寫規范,導致在后期訴訟時出現一些本應可以避免的問題,比如法律上所講的債權憑證上沒有載明債權人”,即通常我們所說的出借人在借條上沒有寫明自己的名字,當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起訴時,才發現自己所持有的的借條內容上沒有自己的出借人身份存在,那么,借條上沒有載明出借人姓名,打官司能贏嗎?
一、典型案例
張某與李某是鄉下多年的鄰居,一次張某因兒子考上大學家中資金緊張,于是向鄰居李某秘密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條,借條上表示“張某今借款5000元,一年內還清”并簽上了自己的姓名,但是出借人李某因為某種原因沒有在上面簽字,由于是秘密借款,因此也沒有見證人存在。一年后,張某無力還款,李某持借條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償還本金5000元及利益。張某辯稱借條上并沒有說出借人是李某,不承認借款的存在。
二、案例評析
(一)法律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也就是說,在出借借款時未在借條上載明出借人的,一般情況下基于日常經驗規則,則推定持有人為出借人,但是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若根據具體案情,僅憑借條難以達到高度蓋然性之標準的,則這種推定不能成立。
第二,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本案評析
第一,對于李某的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關于是否能勝訴。一般情況下,如不存在除外情形,法院會判決支持原告關于本金返還的訴訟請求。
這兩種除外情形是:
1、假如法官通過最終的證據和事實的判斷不能認定僅憑借條就能認定借貸關系存在的,將不會支持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2、假如張某拿出有力的證據對張某是出借人的事實提出抗辯,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確實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將會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三,關于利息。由于張某和李某在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根據民間借貸規定,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問題
與“在借條上沒有載明出借人姓名”類似的還有一個問題,即“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名字與出借人身份證登記名字不一致”,這種情況下,如借款人沒有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借條持有人并非債權人的,且出借人能出具證據證明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名字與其為同一人的,應推定該持有人為債權人,即借款人應向借條持有人(出借人)歸還本息。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條上沒有載明出借人姓名”的問題解讀,律師建議,民間借貸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規范書寫借條,免得將來發生爭議時,難以處理,但是有時候出借人出于某種原因故意不在借條上簽名,這又是為什么,這樣的借條依然有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