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而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款人“張冠李戴”的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爭議中常常遇到的情況。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解讀。
小張和小李是一對熱戀中的情侶,小張想幫父親買一輛老年車,但是自己資金又不夠,于是向自己的好友小陳借50000元,并對小陳說由自己的女友小李做擔保人,小陳思前想后,答應借錢給小張,但是小陳覺得小張是個體戶,收入不穩定,但是小李卻是國家公務員,收入很穩定,所以要求由小李作為借款人才同意借款,小張為此求小李,小李爽快答應,于是小李給小陳寫了一份借款50000元的借條并署上自己的名字,小張作為擔保人簽名。后來借款期限到期后,小張和小李均沒有向小陳還款,小陳因購買結婚用品急需用錢,多次催要均無果,故起訴至法院,法院最后判決小李歸還小陳借款50000元。小李對此困惑不已,明明自己是擔保人,怎么就稀里糊涂成為了借款人?還要替別人還50000元?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小李雖然辯稱自己只是受小張的拜托,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條,但是小李同時也承認,小陳明確要求其作為借款人出具借條,而其最終也同意,可以得出雙方的借貸意思表示是真實、自愿的,所以從小李最終出具借條的行為,應認定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成立。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知道,出借人明確要求以受托人為借款人的,雖然出借人明知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關系,但不應由委托人來承擔還款責任,而應認定受托人和出借人即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對各自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所以在本案中,雖然出借人小陳、借款人小李、擔保人小張,都明確的知道小李才是真正的擔保人,但是仍舊認定借條上署名的小李是借款人,這就體現了我國在司法實踐中非常注重程序正義,也提醒了廣大的人民群眾,在生活中,不要出于面子隨意答應別人以自己名義向第三方借款的要求,否則,很可能會引火燒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