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而民間借貸中書面證據的缺失問題一直是司法實踐爭議中常常遇到的情況。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解讀。
小王和小趙是同事,小趙熱衷于炒股,但是運氣不濟,將自己工作兩年的積蓄基本都用于炒股上,不料自己父親突發急病,急需用錢,萬般無奈之下,小趙向小王借款5萬元,小王念在小趙一片孝心,又礙于同事的情面,就將5萬元借款給小趙,并且沒有簽訂任何書面憑證。后來小趙的父親病愈出院,小王給小趙打電話索要借款,小趙雖然認可借款,但是一直不肯還款。于是小王留了個心眼,后來兩次打電話催要借款時均保留了電話錄音,在這兩次錄音中小趙仍舊認可這5萬元的債務。于是小王憑借這兩份錄音將小趙起訴至法院,但是小趙多次收到法院傳票后仍拒不到庭,也未就小王的主張進行抗辯。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小王和小趙之間的借款關系雖無書面借款憑據,但小王提供的錄音資料及證人證言相互關聯、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小趙向小王借款5萬元且至今未還的事實,而小趙亦不到庭答辯,放棄了對小王主張的抗辯權,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實的相反證據,故對小王要求小趙歸還借款5萬元的主張予以支持。但是借貸雙方均未有關于利息的約定,故對小王要求小趙支付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小趙歸還小王借款5萬元。
綜上所述,我們應該知道,根據法律的規定:借條、收條、借款協議等書面直接證據并非認定借貸關系發生的唯一依據。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間接證據,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借貸事實發生的,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在實踐中,很多的借貸關系都是發生在關系較為親密的朋友和親戚之間,雙方常常出于情誼在借款時沒有簽訂借條,但是即使沒有簽訂借條,出借方也不是必然的敗訴,只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收集一定的間接證據,均可以要回屬于自己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