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于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提出了新的解決思路即借貸行為涉嫌犯罪的,擔保合同不一定無效。
一、典型案例
注:本案發生在《規定》實施之前,判決僅具有研究意義。
2006年7月8日,李某經文某介紹,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李某借給張某10萬元,年息18%,借期一年。期限屆滿后張某未能還款,李某與張某于2007年7月8日續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萬元,年利率20%,借期一年。同時,文某向李某出具保證書,承諾對張某所借本息10萬元承擔擔保責任。2008年8月3日,張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隨后,相關刑事判決書認定,張某以項目缺少資金為由,多次多筆向多人借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隨后,李某起訴,要求作為保證人的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償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兩份借款合同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為,應屬于無效合同,文某與李某之間的保證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亦屬無效,故對于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作出以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三、評析:借貸行為涉嫌犯罪 擔保合同不一定無效
(一)本案評析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在民間借貸行為涉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情況下,擔保人是否仍需要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如果放到《規定》施行之后來審理,將會有不同的審理思路。
法律依據是《規定》第八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規定》對該情況下借貸合同的效力判定問題,并非一棍棒拍死、統統判定無效,而是視情形而定。
具體而言,如果借款人對于出借人的犯罪行為并不知情且無過錯,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貸行為由于影響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響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從合同亦有效,擔保人應當如約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三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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