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于民間借貸中高利轉貸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作了新的標準規定。
一、高利轉貸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新標準
標準:“客觀事實+主觀認知”
(一)《規定》出臺前高利轉貸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標準
在此前的司法實踐中,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做法,經查證屬實后即可判定借貸合同無效。
(二)《規定》出臺后高利轉貸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標準
《規定》明確了“客觀事實+主觀認知”兩個條件,即在上述客觀事實存在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即,通俗的講,要認定高利轉貸情形下合同效力,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存在高利轉貸的事實。
第二,借款人事先知道出借人的資金來源是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自己這一事實。
二、高利轉貸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新標準的法律依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高利轉貸情形下合同效力判定新標準”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