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對于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原則是“借貸合意”+“借貸事實”。借貸合意可能表現為借條、欠條,甚至口頭協議,但都是對于借款這個事項的雙方認可。民間借貸中,借款人如果無法提交借條原件,借款人的訴求可能面臨被駁回的風險。
一、典型案例
原告喬某(出借人)與被告周某(借款人)系戀人關系。周某因某種原因向喬某借款2萬元。同年7月31日兩人開始正式同居并簽訂結婚協議,然而,周某后又于9月1日離開喬某家,離家時偷走了借條及結婚協議的原件,喬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周某返還借款2萬元。
被告周某則稱,其已于2014年7月31日將2萬元償還喬某,借條原件被喬某當場撕毀,雙方借款關系已不存在,故不同意喬某的訴訟請求。
二、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借款方償還借款后,出借方銷毀借條原件的說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喬某沒有借條原件且未舉出反證予以證明的情況下,對于喬某不能出具借條原件的解釋法院不予采信,駁回喬某的訴訟請求。
三、評析:借貸舉證責任
(一)本案評析
本案涉及的是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與舉證內容。
第一,法院對于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原則是“借貸合意”+“借貸事實”。
借貸合意可能表現為借條、欠條,甚至口頭協議,但都是對于借款這個事項的雙方認可。
借貸事實就是款項的實際出借,其表現形式有收條、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法官在審查借貸事實時,還需結合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二,對于原、被告主張的相關事實,法院采用動態責任分配原則。
具體而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可知,被告如果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或者抗辯原告的轉賬憑證僅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無法提交借條原件 出借人訴求被駁回”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