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起訴后,法院一般會先行進行調解,問題是調解后誰來支付訴訟費的問題,本來案件經法院調解后可以說皆大歡喜,然而此后卻在誰支付訴訟費的問題上又起了爭議。那么,民間借貸案件調解成功后,訴訟費怎么收取,由誰支付?
被告卻以“自己沒有敗訴”為由拒交訴訟費,最后,2012年初,原被告代理人從定紛止爭的角度出發,分別減免了當事人835元代理費,為被告代交了案件受理費。
一、典型案例:被告以自己沒有敗訴為由拒交訴訟費
2008年10月20日,劉某因做生意缺乏資金向陳某借款12萬元,約定月利息為1.5%,期限為兩年,并簽有借條為證。到期后劉某未能還上款,劉某一怒之后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公開開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經法庭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劉某還原告陳某的本息了結糾紛,款分兩期付清,調解協議簽訂之日償還10萬元,余下借款在次年償還。
這起借貸糾紛案本應就此了結,但此時被告劉某卻不干了。原來,劉某認為,敗訴一方才要交訴訟費,但此案件是調解結案,自己沒有敗訴,因此不愿意負擔案件受理費1670元中自己相應的部分。
二、調解成功訴訟費可減半
第一,訴訟費收多少。對于民間借貸案件調解成功的,訴訟費減半收取。
第二,誰支付訴訟費。
1、以裁判書結案的:
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但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2、以調解方式結案的;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三、民間借貸案件訴訟費收取標準(附)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民間借貸案件調解成功后訴訟費收取”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