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是國家法官學院于2012年首先編輯出版的一套叢書,分中英版在海內外發行,頗有口碑,筆者通讀叢書系列之民間借貸部分,對其裁判要旨進行系統的匯編,分期進行推送,本期推送的是A系列——借貸關系認定第三期。
十、借用信用卡是否構成借貸關系的認定及還款責任的承擔
【裁判書字號】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昆民終字172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第一,借用信用卡的合同有效。
原因在于雖然信用卡具有人身依附性,僅限于持卡本人使用,外借給他人使用一般是違反與發卡銀行的使用合同,但在現實生活中,銀行通常會要求持卡人將信用卡設置密碼,使用密碼進行交易銀行通常認為是有效的。
第二,信用卡具有經濟價值,借用信用卡可以認定為借貸關系。
第三,由于合同的相對性,持卡人對銀行具有還款義務,持卡人償還后,可以向實際使用人追償。
十一、協議約定“經公證后生效”,而雙方均未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該協議是夠生效?
【裁判書字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河池民三終字第61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協議約定“經公證后生效”,而雙方均未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該協議并未生效,自始對雙方當事人均無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