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乘客下車開門時未注意避讓,車門與同向騎自行車的老人相碰,造成老人摔倒受傷,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的慘劇。7月20日下午,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黃某交通肇事一案,以交通肇事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2月25日上午,黃某搭乘朋友李某、滿某夫妻的小型轎車。當車子行駛至某街口附近,李某靠右側機動車道臨時停車,準備讓坐在后排的黃某下車。不料黃某一打開車門,正好撞上了在非機動車道內同向騎自行車的一位老人。黃某有些驚慌,關上車門對李某夫婦說撞到人了。李某聽罷下車查看,只見老人躺在地上一動不動,身上沒有明顯外傷。
于是,三人趕緊把老人扶到車后排座椅上。上車后,三人并沒有第一時間將老人送往醫院,而是將老人送至家中,并謊稱是好心送老人回家。見老人不是很舒服,老人的妻子讓李某等人幫忙再將老人送醫院治療。到達醫院后,三人便馬上離開,老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交警查看路面監控視頻后,黃某才承認開車門撞到老人。經鑒定,老人的傷勢符合遭車禍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的情形,黃某應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
案發后,黃某已賠償老人家屬7萬元。
庭審中,黃某對指控交通肇事罪并無異議,但其提出,李某路邊停車違規,也未盡到提醒義務,且自己向李某支付了乘車費,作為司機的李某也應該承擔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又逃逸,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間量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警部門所作的事故責任認定客觀真實,依法可作為該案的定罪依據。被告人黃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開車門時引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黃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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