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日下班,同事李四搭乘張三的車子回家。在行駛過程中,與王五駕駛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四受傷。后經交警支隊認定:張三負事故主要責任,王五負事故次要責任。李四因受傷共花費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10.5萬元。問:李四的治療損失應由誰負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由于張三和王五二人各自存在過錯的駕駛行為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了李四受傷的損害后果。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亦對二人的責任予以了認定,故張三與王五都需按事故責任對李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盡管張三屬于好意搭載,但其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其駕駛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且不存在任何法定應于免責的情形,因此張三也應該對李四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根據審判法院的觀點:駕駛人需要對同乘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會因為駕駛人是未收取費用就免除責任,駕駛人有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義務,至于駕駛人承擔的責任比例需要結合同乘者是否具有過錯等具體情況來確定。
在私家機動車越來越多的情形下,親朋好友、熟人之間順路搭車現象較為普遍,甚至于在高速收費站、路口經常會遇到要求免費搭乘車的陌生人,駕駛人如果“心軟”或“好說話”同意,勢必增加了善意同乘侵權案件發生的機率。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昔日親情友情、好人好心腸就會煙消云散!
提醒廣大車主注意以下三點
1、機動車駕駛人要將對搭乘人員的善意幫助化作高度負責,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駕駛;
2、機動車所有人要加強對車輛的日常保養和檢修,切莫礙于面子將車輛借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使用;
3、建議乘客外出最好選擇乘坐客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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