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3項。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因此,其中涉及到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費性支出數據的有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4項。
城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農收=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城支=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農支=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單位:元/月
|
省份 |
城收 |
農收 |
城支 |
農支 |
|
北京 |
52859 |
20569 |
36642 |
15811 |
|
天津 |
34101 |
18482 |
26230 |
14739 |
|
河北 |
26152 |
11051 |
17587 |
9023 |
|
山西 |
25828 |
9454 |
15819 |
7421 |
|
內蒙古 |
30594 |
10776 |
21876 |
10637 |
|
遼寧 |
31126 |
12057 |
18030 |
7159 |
|
吉林 |
23217.8 |
10780.1 |
17156 |
8139.82 |
|
黑龍江 |
19597 |
9634.1 |
14162 |
6813.6 |
|
上海 |
52962 |
23205 |
36946 |
16152 |
|
江蘇 |
37173 |
16257 |
23476 |
11820 |
|
浙江 |
43714 |
21125 |
28661 |
16108 |
|
安徽 |
26936 |
10821 |
17234 |
8975 |
|
福建 |
33275 |
13793 |
23520 |
11961 |
|
江西 |
26500 |
11139 |
16732 |
8486 |
|
山東 |
31545 |
12930 |
19854 |
8748 |
|
河南 |
25576 |
10853 |
17154 |
7887 |
|
湖北 |
27051 |
11844 |
18192 |
9803 |
|
湖南 |
28838 |
10993 |
19501 |
9691 |
|
廣東 |
34757.2 |
13360.4 |
— |
— |
|
廣西 |
26416 |
9467 |
16321 |
7582 |
|
海南 |
24487 |
9913 |
17514 |
7029 |
|
重慶 |
27239 |
10505 |
19742 |
8938 |
|
四川 |
26205 |
10247 |
19277 |
9251 |
|
貴州 |
24579.64 |
7386.87 |
16914.2 |
6644.93 |
|
云南 |
27278 |
7526 |
18023 |
6175 |
|
西藏 |
25457 |
8244 |
— |
— |
|
陜西 |
26420 |
8689 |
18464 |
7901 |
|
甘肅 |
23767 |
6936 |
17451 |
6830 |
|
青海 |
23416 |
7204.37 |
19200.65 |
8566.49 |
|
寧夏 |
25186 |
9119 |
18984 |
8415 |
|
新疆 |
26274.66 |
9425.08 |
19415 |
7698 |
(數據來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15年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計算公式: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傷殘系數
❶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
❷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增加歲數);
❸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計算公式: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賠償年限
❶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20年;
❷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增加歲數);
❸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5年。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個月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計算公式為:
❶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❷18周歲—60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❸60周歲—75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❹75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❺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❻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計算公式: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計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❶能證明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誤工時間(天)
❷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3)在確定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休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計算公式: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區別對待:
❶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x護理期限(天)
❷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標準(元/天)x護理期限(天)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在工傷事故中,交通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計算公式:
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x住宿時間
在工傷事故中,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x住院天數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計算公式: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計算公式: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