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酒后駕車行駛至永春縣東平鎮(zhèn)高速路口施工路段時,車輛沖出路面翻入邊坡,搶救無效死亡。10月22日下午15時,福建省永春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判決施工方中鐵十一局四公司賠償原告25萬余元。
今年3月23日凌晨1時許,黃某酒后駕駛小轎車從永春湖洋鎮(zhèn)往桃城鎮(zhèn),途中超速行駛,行至位于東平鎮(zhèn)高速路口施工路段時,車輛沖出路面外,翻入3米深的邊坡。翻車時黃某摔出車外,后被送至永春縣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某酒后駕車、超速行駛,應對該起事故負全責。據悉,該肇事路段屬于被告中鐵十一局莆永A3項目部在進行地面施工時臨時開通的一條路道。死者家屬認為,事故發(fā)生時施工路段并未設立相應的警示標志,導致黃某翻車身亡,遂將施工方、承包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對此案件進行公開審理,并邀請廉政監(jiān)督員、媒體記者旁聽。庭審過程中,原、被告對肇事路段是否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存在較大爭議,在事實、證據方面均展開激烈的辯論。法院依法向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取現場照片19張,并結合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綜合分析后認定在事故發(fā)生之時,該肇事路段并未設置明顯標志或采取安全措施。
因受害人黃某酒后駕車且未確保安全車速行駛,有相當的過錯,依法可減輕被告的責任。法院遂判決:由施工方中鐵十一局四公司承擔30%的責任,即賠償原告25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