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的數量不斷的增多交通事故也會隨之的增多,因為機動車已經成為人們日常必備的交通工具,當人們在駕駛臨時機動車無證駕駛或者與駕駛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肇事、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在交通事故中無事故責任但未投保交強險肇事、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出借給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親友肇事、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肇事商業三者險是否免賠等情形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擔責、應當如何擔當責任和事故的大小情況,相信大多數的群眾都會關心這樣的問題,小編就說下關于人民法院法官就發生在本市的幾個機動車交通誰責任糾紛的典型案例,并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以案說法,希望對廣大讀者有一定的幫助。
機動車雖無事故責任 未交交強險就要賠12萬余元
基本案情詳細情況:2014年10月,被告令某駕駛一輛重型的自卸貨車沿632縣道從興義市清水河鎮往馬嶺鎮方向行駛,同日16時45分,行駛至632縣道某處時發生制動失效,造成追尾前方行駛的由被告陳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的二輪摩托車、羅某駕駛的一小型普通的客車(后載唐某、王某)、被告馮某駕駛的一重型半掛式的牽引車,造成羅某和唐某當場死亡、車某和王某嚴重受傷以及車輛損壞的四輪車連環相撞形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對這次的事故作出了事故認定書,認為被告令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唐某、陳某、王某、馮某和羅某均無事故責任。后來羅某的近親屬起訴要求令某陳某等八人對羅某死亡所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60余萬元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裁決:審理認為,被告陳某作為本案肇事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所有人,也又是投保義務人,在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下開始改車輛上到路行駛發生本次交通事故,被告陳某雖無事故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被告陳某在依法應當投保交強險的122000元的責任限額內向羅某的近親屬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過量飲酒會導致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又不一樣,飲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各保險公司在提交給投保人的商業三者保險條款中約定了駕駛人飲酒駕駛作為商業三者險免賠的情形之一,只要事故發生時駕駛人員若為飲酒駕駛,即使車輛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也會拒賠的,該部分有駕駛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系醉酒駕駛,由交強險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就賠償部分向駕駛人員進行追償,也即是,在醉酒駕駛的情形下,不止商業三者險得不到理賠,甚至連交強險的賠償責任最終都得自己“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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