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侵權責任劃分原則有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一、過錯責任: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簡言之,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下,無過錯,則無責任。
這種情況下,受害人要舉證證明下列事項:①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②自己遭受的損失;③加害行為與損失有因果關系;④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無過錯責任: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這種過錯責任推定僅限法律明文規定。
法律規定的有:動物致人損害、環境污染、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高度危險責任、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等。
三、公平責任: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后果的原則。此種本質上是一種法定的補償義務。
此種常見情形有高空拋物找不到具體侵權責任人、見義勇為中受益人要適當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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