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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7歲“熊孩子”闖了大禍,在餐廳就餐時玩餐桌上的轉盤,導致裝滿開水的水壺傾倒,燙傷了和父母一起吃飯的朋友,并致對方十級傷殘。
“熊孩子”父母拒不承認是自己孩子導致唐女士被燙傷,但愿意賠償。因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昔日好友鬧上了法庭。近日,記者從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孩子父母承擔80%的賠償責任,餐館承擔20%的責任。目前判決尚未生效,仍處于上訴期。
那么法官這樣判決的理由是什么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兒童的“玩性”大,很多成年人不輕易察覺的物件都可能成為他們的“玩具”,而且兒童對事情發展后果的預判性差,經常玩起來不計后果,所以,父母要承擔連帶責任;而餐飲行業的經營者對餐飲過程中的危險源也應盡到必要的提示和安全保障義務,溫馨的一句“小心燙傷”,不會增加太多經營成本,但會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所以,餐館有一定責任。
所以,孩子父母承擔80%的賠償責任,餐館承擔20%的責任 是于法有據、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