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都知道,在訴訟階段,法院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主要依據就是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因此,作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了解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十分重要。
交警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后,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如下:
一、現場勘查
1、趕赴和處置現場。
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2、進行現場勘查。
包括現場訪問、攝影、制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
現場勘查必須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
3、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勘查記錄上簽字。
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4、為檢驗需要,必要時交警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5、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二、事后展開調查舉證,進行責任認定
1、交警部門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2、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召集當事人舉行聽證。
3、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4、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三、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一,結合現場勘查結果進行認定。
包括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并記錄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認定;
第二,結合事后的調查舉證進行認定。
包括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
第三,進行責任認定。
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四、組織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賠償調解。調解次數最多為二次。
3、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4、調解未成功的,必須填寫《調解終結書》,送交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