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交通事故司法解釋”)對于交通事故發生的各類情形下的賠償范圍作了清晰的劃分。
一、人身傷亡賠償范圍
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必要費用支出;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關于“人身傷亡”是否包括精神撫慰金的項目。
這個問題在該司法解釋沒有頒布之前也是爭論比較大,尤其是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最多,現該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該人身傷亡,包括精神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項目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交通事故賠償范圍標準及計算公式
(0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02)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03)喪葬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04)被扶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0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0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07)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08)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09)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13)車輛停運損失費=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
(14)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