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不同于交通事故認定書,它的在交警無法查明事故發生成因的前提下,出具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的證明,并分別送達當事人。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作為訴訟中證據使用的效力,司法界存在爭議。
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效力觀點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既無法證實有交通事故發生,亦不能劃分雙方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一詞,單從字面意思上即可認定交通事故真實存在,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依職權劃分事故責任,事故雙方根據責任大小承擔其相應的責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屬于書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0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屬于書證一種,雖然缺少事故成因及責任劃分,但其內容足以還原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當事人情況,甚至通過現場效果圖、勘驗圖能夠確認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責任承擔。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在理賠中的作用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事實及調查結果作為依據制作的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交通事故的理賠過程中重要的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