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管轄范圍內發生車禍,或者說公司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這些車禍是定性為交通事故還是安全事故(工傷)?
一、交通事故“道路”范圍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交通事故”的定義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1、公路。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包括路面道路和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渡口。
2、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提供車輛、行人通行,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3、屬于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道路。如港區公路、機場道路等,凡是社會機動車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進行管路。
4、廣場。廣場是指城市規劃在道路用地范圍內,專供公眾集會、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場地。
5、公共停車場。如礦區、廠區、林區、農場等單位自建的不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鄉間小道、田野機耕道、城市樓群或排房之間的甬道以及機關、學校內的甬道等。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
現實存在著許多立法時所不能完全預見的情形,上述規定中“道路”的定義并非采取完全成列的方式,筆者認為,判斷的關鍵有二:
一是看事故地點是否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公共地點;
二是看是否具有機動車通行中存在的危險性。
因此,如果發生車禍的地點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公共地點且通行中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不論是否在單位管轄范圍內,就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
當然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當事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殺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屬于交通事故,應當屬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圍
凡鄉、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機耕道)和自然通車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樓群道路、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道路、廠礦企事業專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屬于法定道路。
在這些路上發生的車輛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屬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圍。
(1)自建自管未列入規劃的城市巷弄或村間路,或者稱自行修建并自行負責管理的路面;
(2)用于田間耕作的農村鋪設的水泥路、瀝青路、砂石路等機耕路;
(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車形成的路面;
(4)封閉式住宅小區內樓群之間的路面(注意是封閉式);
需強調的是,在實際生活中,我們應當區分小區性質,而不能籠統地認為只要發生在小區中的車輛碰撞就不屬于交通事故。
(5)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路面,廠礦、企事業單位,火車站、機場、港口、貨場內的專用路面;
(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
(7)涼曬作物的場院內;
(8)斷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路段。
但大量的這類非道路交通事故,若無人受理,或受理后在處理不當,也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隱患。
鑒于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