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逐年增多,由此而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呈遞增趨勢。在起訴的時候,弄清楚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條件十分必要。
一、構成交通事故的要件
1、必須是機動車輛之間或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2、必須是在車輛運行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包括靜止車輛。
3、必須發生在《道路安全法》所界定的范圍內的道路上,在機關大院、封閉小區內等地發生的事故則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
4、肇事者主觀上應是過失,如果是故意則屬于謀殺,不作交通事故處理。
二、法院受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原則——公安機關處理前置原則
所謂公安機關處理前置原則,是說該起交通事故未經公安機關處理之前,法院不宜徑行受理,這一規定的理由有二:
一是方便公安機關進行罰款、吊銷駕駛證等行政處罰,防止肇事人逃避責任;
二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專業性比較強,由交警認定更為合適。
三、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受理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
最后這一條件尤為重要,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當事人是否在公安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不影響當事人的起訴權;
(2)即使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不影響起訴權;
(3)對于調解協議的內容,義務方是否履行也不影響起訴權,對于賠償協議書遺漏的賠償項目,當事人仍然可以起訴;
(4)公安機關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而沒有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這種公安機關無法認定具體責任的,當然不影響當事人的起訴權。
四、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有三種:
(1)未經公安機關先予處理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
(2)已經公安機關處理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但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傷殘評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原因在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可訴,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一種民事證據。
(3)已經公安機關處理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但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傷殘評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對于傷殘評定不服的,可按照傷殘鑒定的程序規定申請重新鑒定。
需要說明的是,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傷殘評定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在因其他理由起訴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訴訟中向法院申請,但不能僅以交通事故認定書效力有問題或者對傷殘評定不服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