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實踐中有一種特別情況:機動車駕駛人已通過了駕照考試,但是該駕照還在申請期間,這個時候發生了交通事故,責任該怎么認定?
一、觀點分歧
觀點一:該種情形屬于無證駕駛,應當承擔無證駕駛的責任。
[理由]判斷是否有證,在時間界限上應以駕駛證簽發日期為準,簽發以前屬于無證。
觀點二:該種情形屬于有證駕駛,應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處理。
[理由]通過考試就已經具備了所要求的駕駛技術,沒有發證是政府的管理行為所致。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第一,當事人有違章行為。
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于交通事故。
第二,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
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第三,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
交通違章行為在事故發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據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來判定的,而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根本原則。其先后程序如下:
(1)違反"各行其道"規定的;
(2)違反"讓行"規定的;
(3)違反交通規則其他規定的;
(4)違反交通安全原則的。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結論]因此可以說,在認定事故責任時實質審查比形式審查更重要。通常的思維模式是先分析事故是如何發生的,發生的原因是什么,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不是首先考慮有沒有駕駛證。
三、對是否無證駕駛應當進行實質審查,而不能形式審查
所謂的無證駕駛應當理解為沒有駕駛資格,而不是在形式上沒有駕駛證。
例如:駕駛證過了有效期而沒有驗證,雖然有駕駛證,但也不能說是合法的持證駕駛。
因此,我們認為,駕照申請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為無證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