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實踐中有一種特別情況:機動車駕駛人的駕照已過有效期,這個時候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責任該怎么認定?
一、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屬于無證駕駛
無證駕駛指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輛時,沒有取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只有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才應當被注銷。
因此,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屬于無證駕駛。
二、駕駛證到期后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擔責
(一)法院審判裁判要點
對于保險合同中駕駛證有效期屆滿保險人免責條款的不同理解,應從法律價值及社會價值層面進行綜合評判,其選擇適用還應從保險人是否就該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進行考量。
(二)駕駛證過期不等于無證駕駛
無證駕駛指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輛時,沒有取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
駕駛證過期并不等于沒有取得駕駛資格,駕駛員只要通過了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組織的駕駛證資格考試,便具有了駕駛資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駕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規定:持證人未申請并超過有效期換證的,依法處罰后予以換證。
也就是說,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門處罰后仍可辦理換證手續。
因此,并不是說,駕駛證過期了駕駛機動車就一定是無證駕駛。
(三)保險公司對于“無證駕駛”的格式條款
在交強險中,被告制定的格式條款表述為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情形下,保險人不負責其他損失和費用的墊付和賠償。
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注明:“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保險人免責”。
訴訟中,保險人一般認為“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應解釋為事故發生時,駕駛員所持駕駛證上載明的有效期屆滿,故該免責條款應適用于本案;
被保險人一般則認為“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應解釋為事故發生時,駕駛證本身效力期限的屆滿,也即駕駛員持有尚在換取新證的寬展期內的駕駛證是否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問題。
我們認為,駕駛證本身效力期限屆滿屬于駕駛證效力的喪失,包括但不限于駕駛人在寬展期內未換取新證或未被許可換取新證的后果;而超過駕駛證上載明的有效期限的駕駛證,駕駛人可以在寬展期內換取新證,在寬展期內該駕駛證仍合法有效。
但如果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對于該項免責條款的真實意思對被保險人作了明確的說明,我們認為保險公司可以免責。明確說明的標準如下:
1.免責條款是否存有顯著標志。如字體加粗、加大、顏色相異等方式與其他條款相區別。
2.是否對全部免責條款及條款說明內容集中單獨印刷。注意這兩者并非是二者選擇其一,而是并存的。
3.投保人是否已經簽字確認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經明了。
(四)一般,駕照到期不屬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仍要擔責
我們認為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到期后1年以上未換證;
第二,保險公司對于無證駕駛的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作了詳細的說明,被保險人同意的。
第三,機動車駕駛人惡意不更換駕駛證的,在審判時應平衡雙方利益,可以減輕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