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無證駕駛等四種情形下,保險公司根據交強險合同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賠付后,有權向負有過錯的被保險人行使追償權。保險公司的追償范圍應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確定。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上海朗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聚物流公司)就其所屬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和一輛半掛車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保險期限自2008年3月7日至2009年3月6日。2008年10月10日,案外人仇某駕駛轎車行駛至揚溧高速公路時,與前方停在緊急停車道內的朗聚物流公司駕駛員曹某駕駛的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致仇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曹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仇某的母親及女兒要求朗聚物流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承擔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而向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8年12月,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判決因仇某在該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所產生的損失合計為503614元,平安保險公司在交通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仇某親屬賠償22萬元,不足部分,由朗聚物流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30%,即85084.20元。該判決生效后,平安保險公司已支付賠償款。平安保險公司認為朗聚物流公司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交通事故,其有權行使追償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朗聚物流公司賠償交強險賠款22萬元。
法院判決
崇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之外,由保險公司依法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予以賠償!督粡婋U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公司對其墊付的搶救費用享有追償權,但對其已向受害人賠付的死亡賠償金是否也享有追償權,沒有明確規定。本案中,平安保險公司經法院判決,已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向受害人賠償。至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責任劃分,應當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險合同條款確認,F朗聚物流公司涉案駕駛員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應認定為未取得駕駛資格,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應當由朗聚物流公司承擔。根據《交強險條例》及保險合同規定,未取得駕駛資格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只在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其文意應當蘊含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之意,屬保險公司免責的理由。故平安保險公司有權就已支付的費用追償,但追償的范圍應在致害人的責任限額內。鑒于法院判決朗聚物流公司承擔事故責任比例為30%,則該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向平安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即承擔金額為66000元。現平安保險公司要求全額追償有失公允,故對其訴請予以部分支持。遂判決:一、朗聚物流公司支付平安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66000元;二、對平安保險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