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底了,聚會越來越頻繁,喝酒助興自然少不了。小編提醒大家,4種情形的勸酒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
酒后墜崖身亡酒友擔責。
林某和吳某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某在吳某家喝酒。當時夜已深,吳某打電話約朋友方某來接他和林某。隨后,林某幾人乘車出行,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林某下車方便時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里,溺水身亡。事發后,林某家人要求吳某和方某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余萬元。近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在法官調解下,方某和吳某與死者家屬和解,共同給付死者家屬賠償款6萬元。
男子醉酒死亡同飲者賠償。
某市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一飯店設飯局,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隨后將該培訓學校及參加飯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周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定,周某作為成年人,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其余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余10%的責任,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余元。
4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其次,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