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償搭乘情形下,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乘客可以依據過錯責任要求提供無償搭乘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提供無償搭乘者沒有故意或明顯的重大過失時,可以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同行的無償搭乘人員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發生時的風險,且該風險是導致交通事故損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無償搭乘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情】韓峰與楊先亮等四人商議租車到湄潭參加婚禮,楊先亮請羅正陽送其到湄潭,羅正陽因與楊先亮系朋友關系同意無償幫忙。2013年9月20日,羅正陽駕車送楊先亮到湄潭,并按其指示搭乘韓峰等人,之前,李瑞端也臨時隨楊先亮乘車前往湄潭辦事,導致車輛超載。同月21日,楊先亮一行從湄潭返回,途中撞到路邊樹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韓峰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羅正陽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韓峰無責任。韓峰等人均系無償搭乘羅正陽駕駛的轎車。
韓峰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搶救并住院治療,經鑒定達到傷殘一級評定標準,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且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涉事轎車向太平洋保險公司仁懷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仁懷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事后,韓峰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由太保仁懷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認定羅正陽與楊先亮、李瑞端等人的幫工關系成立,連帶賠償其殘疾賠償金、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等各項人身損失費。
裁判
人民法院認為羅正陽與楊先亮形成無償幫工關系,故羅正陽造成韓峰的人身損失應由楊先亮賠償,故判決由太保仁懷公司在車上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韓峰的人身損失費,由楊先亮一人賠償韓峰的其他人身損失費。
韓峰、楊先亮及太保仁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不適用有關幫工的法律規范,而應適用一般侵權糾紛的法律規范,故羅正陽、楊先亮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基于無償搭乘系互助行為,在羅正陽承擔的責任范圍內又減輕其賠償責任,故改判由太保仁懷公司在車上責任險限額范圍內向韓峰支付保險賠償款,就韓峰的人身損失費,羅正陽承擔80%的賠償責任,楊先亮承擔20%的賠償責任,在羅正陽承擔的責任范圍內,又減輕其25%的責任。
評析
本案中,一、二審法院依循不同的裁判思路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筆者贊同二審法院的意見,具體理由是:
1.無償搭乘應依據過錯責任確定賠償責任人,但是,提供搭乘者沒有故意或明顯的重大過失時,可以適當減輕提供搭乘者的賠償責任。依據乘客與機動車一方有無客運合同,可以將機動車事故致害車內乘客的歸責原則分為兩種。一種是乘客與機動車一方存在客運合同關系,在該類型下,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乘客可依合同法要求機動車一方承擔違反客運合同的違約責任,此外,由于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乘客也可以針對機動車一方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一種是乘客與機動車之間不存在客運合同關系,即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無償搭車、“好意搭乘”情形,此時,乘客只能依據侵權責任法尋求權利救濟。因為無償搭乘在民事法上是一種情誼行為,其不以產生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為目的,故其基本上可以排除合同法上的給付義務及違約責任;情誼行為也要求當事人對另一方負有基本限度的人身、財產保護義務,社會生活應當鼓勵互助,故情誼行為又不簡單等同于一般社會生活行為,只要提供搭乘者沒有故意或者明顯的重大過失,就可以適當減輕提供搭乘者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交警部門已經認定羅正陽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故其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只有車內乘客有過錯時,才應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無償提供車輛并運送到指定地點這一事實并不能夠單獨成為減輕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的事由,這一制度安排,除了考慮到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所具有的高度危險外,也有促使機動車駕駛人最大限度盡到謹慎、安全駕駛義務的考量。同時,由于羅正陽是基于朋友關系而善意提供車輛,并無償運送韓峰等人往返目的地,經二審調查,羅正陽在駕駛過程中也沒有醉酒、飆車、明知機件故障而駕駛等明顯的重大過失,為鼓勵社會互助,維護善良風俗,可以在羅正陽所需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又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2.同行人員增加或提高事故風險,且該風險是導致損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人員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確立了部分因果關系型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即每個侵權人的單一行為均不足以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只有相互結合才能導致同一損害后果發生。
就本案而言,羅正陽的操作不當是導致韓峰受傷這一損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而楊先亮未明確拒絕李瑞端的搭車請求造成車輛超載則是導致損害后果的另一原因,兩個原因的相互結合才致使損害后果達到如此嚴重的程度。故楊先亮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