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民王某用了1170元在某網站商城購買化橘紅5罐,蟲草花5罐,雪蓮子5罐,后發現所購買的是虛假標注商品。他將商家廣州陽澤公司(下稱陽澤公司)告上法庭,訴求退款的同時索要10倍賠償。8月23日,海口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廣州陽澤公司退還王某貨款1170元,并賠償王某3400元。
王某稱,2015年9月24日,其于某網店購買的“輔康堂”牌蟲草花產品外包裝上有QS標志(生產許可)等信息,但“廠家信息”一欄為空白,未標示生產商信息;“輔康堂”牌雪蓮子產品的外包裝未標示生產商信息;“輔康堂”牌化橘紅產品的外包裝也未標明生產商的地址、聯系方式、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王某就購買的商品向廣州市荔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該局經調查認定,陽澤公司所銷售的蟲草花產品包裝上虛假標注“QS”標志;該公司在未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的情況下在互聯網銷售中藥材化橘紅的情況涉嫌違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將違法線索移交廣州市荔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
一審法院查明,陽澤公司出售給王某的商品不僅有預先定量包裝,并且有商標標示、顯著外包裝,故法院確認王某購買的商品為預包裝產品。根據相關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標明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而涉案產品外包裝未明確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品標準代號等信息,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權,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涉案產品外包裝的標簽存在明顯瑕疵,但是此種瑕疵并不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同時,王某也未舉出其他證據證明該產品存在毒、害或者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因此并不屬于可支持10倍懲罰性賠償的情形。
一審法院判決陽澤公司退還王某貨款1170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海口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部分不當,應依法予以糾正,遂作出上述判決。
海口市中級法院認為,該公司是否存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事實,是認定其應否承擔賠償10倍價款責任的基礎。該公司銷售化橘紅的行為未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的規定,以及公司所銷售的化橘紅和雪蓮子的外包裝標簽存在瑕疵,但無證據證明化橘紅和雪蓮子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規定。廣州市荔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依法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王某主張陽澤公司應按購買化橘紅和雪蓮子價款的10倍予以賠償,依據不充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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