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的價款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核心內容之一,在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歷來受到極大的關注。對發包方而言,體現了其成本控制的核心內容;對承包人而言,則為其承建工程的最終目的。無疑,其也是實踐中糾紛的多發地帶。由于工程款又涉及諸如材料供應、農民工工資等多個問題,也是我國法律、法規所重點規范的內容之一。我國財政部、建設部曾專門出臺《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對工程計價方式、結算方式等做出規定。現筆者結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實踐中的問題對建設工程價款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做簡單的梳理。
一、建設工程價款概述
1、工程計價的發展歷程
計價依據與計價模式發展的三個階段:一、計劃經濟時期計價依據:工程造價的確定,主要是按設計圖紙及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并套用統一的定額與單價,計算出工程直接費,然后按照規定的取費標準計算間接費及有關費用,最終確定工程的概預算,由施工單位承建,并在竣工后編制出結算和決算,經審核后即為工程的最終造價。二、轉軌時期的計價: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分為直接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稅金,然后根據各類工程預算定額及其有關價格調整辦法計算直接費,在直接費的基礎上,按照費用定額所規定的費率計算間接費,按照政府所規定的計劃利潤率來計算利潤,按照規定稅率來計算稅金。三、現行的計價方式:現行的工程造價管理模式和定額計價方式與推行的工程造價管理模式和清單計價方式兩者并存的狀況。即:單位估價法(工料單價法)與綜合單價法(工程量清單計價法)兩者并存,形成“雙軌制”的局面。
2、工程計價的基本依據
一個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分成若干個單項工程(所謂單項工程指具有獨立意義的,能夠發揮功能要求的完整的建筑安裝產品);一個單項工程可以細分為若干個單位工程(所謂單位工程指具有獨立設計圖紙和相應的概預算文件,可獨立組織施工,但竣工后不能獨立形成生產能力和發揮使用效力的工程。);一個單位工程又可以細化為若干分部工程(所謂分部工程的劃分是按照專業性質,建筑部位確定的。如土方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砌體工程、地面工程、裝飾工程,管道工程、通風工程,通用設備安裝工程、容器工程、自動化儀表安裝工程、工業爐砌筑工程等);分部工程又可以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不同材料的不同規格等,分解為分項工程。而一個工程計價的順序是:分部分項工程單價——單位工程造價——單項工程造價——建設項目總造價。
所謂工料單價法指由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一般以單位估價表的形式來發布的地區統一的消耗量定額,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以及該地區的工資單價、材料預算價格、機械臺班單價來確定的,屬于“量價合一”的現象。工料單價=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人工費=∑(人工定額消耗量×人工工日單價)、材料費=∑(材料定額消耗量×材料單價)+檢驗試驗費、機械臺班使用費=∑(機械臺班使用定額消耗量×機械臺班使用單價)所謂綜合單價法指為了完成工程量清單中一個規定計量單位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和利潤,并考慮風險因素。綜合單價包括完成規定計量單位的合格產品所需的全部費用,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綜合單價包括除了規費、稅金以外的全部費用。
3、我國對于工程計價的規定
我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中的規定“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在當今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大環境下,越來越多的建設單位采用工程量清單的計價方式進行工程建設。我國建設部也于2008年推出了新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對該種方式的計價方式進了詳細的規定。
二、建設工程成本合同中相關約定的法律問題
1、關于總價包死的約定問題
司法實踐中,我們經常遇到類似這樣的約定“本合同價格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調整。不因施工過程中的政策性調價、材料及設備的市場調價等做任何調整”。工程的甲方往往希望通過類似的約定固定工程的總造價。
對于該約定的效力既有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及契約必須遵守原則,合同雙方的約定應該得到尊重及遵守,該種約定屬于對風險的自擔,應為有效。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合同必須被遵守的前提是合同雙方在訂立的時候已經充分地對締約的基礎進行了知悉與了解,換言之,不存在對締約內容的誤解。但在目前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下,首先,由于圖紙與工程量清單存在差異而導致的計價不準確問題時有發生,其次,施工圖紙在施工實踐中的變更不可避免。故工程承包價格能被包死的前提是施工的內容與價格確定時的工程量清單反映的內容完全一致。我們同意該種理論。實踐中,由于我國工程管理的現狀,施工圖紙在招投標完成(承包方報價完成)后進行調整的情況比比皆是,而對于圖紙的調整,往往使得造價發生變化,有時是較大的變化。所有包死價格將因為合同訂立基礎發生變化而不容易得到支持。
鑒于上述爭議,工程合同中又常見如下類似的約定“如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不完整的,承包人應于收到圖紙后一定期限內向發包人提出異議,否則承包人無權就工程圖紙提出任何異議。工程招標過程中的圖紙與工程量清單不符的,均視為已經包括在合同價款中。”此約定的目的顯而易見,意在防止不均衡報價,并把工程量清單與圖紙不符的風險轉嫁于承包單位。但其效力同樣有問題。2008《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3.1.2中明確規定“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善性由招標人負責。”并明確表示,該條為強制性規定。工程施工招標發包可采用多種方式,但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項目,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應將工程量清單連同招標文件的其它內容一并發(或發售)給投標人。招標人對編制的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數量)和完整性(不缺項、漏項)負責。投標人依據工程量清單進行投標報價,對工程量清單不負有核實義務,更不具有修改和調整的權利。又在4.1.9條規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影響工程施工及工程造價的風險因素很多。根據我國工程建設特點,投標人應完全承擔的風險是技術風險和管理風險,如管理費和利潤;應有限度承擔的是市場風險,如材料價格、施工機械使用費等的風險,應完全不承擔的是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變化的風險。故筆者認為,該約定不能發生轉移工程量清單計算不準的效力。
2、工程價款變更的約定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從這句話可以看出,定額成了變更價款的依據。
2.1變更價款的原因
關于何為工程變更,綜合FIDIC(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ICE(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JCT(英國合同聯合仲裁委員會)、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關于工程變更的規定,工程的變更大體包括:設計圖紙,進度計劃、施工條件、程數量、技術規范、合同條件等方面的變更。在施工過程中,出以下情況,可視為工程變更:①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的改變;②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征的改變;③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形、位置和尺寸的改變;④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約定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⑤為進行工程變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設備。
2.2變更價款方法分析
2.2.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這種情形實質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處理起來最簡單。因為當變更項目和內容直接適用合同中已有項目時,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單價和價格由承包人投標時提供,用于變更工程,容易被發包人、承包人及工程師所接受,從合同上講也是公平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工程量清單計價下,采用的是綜合單價,由于管理費和利潤分攤的緣故,工程量的變化必然會影響到合同約定的單價。所以當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附屬工程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額外工程的),是否需要調整合同約定的單價,在這個問題上,現有的案例尚沒有對此提出針對性的訴求,目前一個基本的原則應該是遵循自由約定的原則,對于因工程變更所導致的工程單價變化進行調整。
2.2.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更合同價款。當變更項目和內容類似合同中已有項目時,可以合同中已有項目的工程量清單的單價和價格拿來間接套用,即據工程量清單,通過換算后采用;或者是部分套用,即依據工程清單,取其價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根據以上兩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是:當事人對建設工程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如果在承包合同中約定了工程計價標或計價方法,則應首先從其約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
2.2.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當雙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依據工程地的定額確定。
三、工程結算所涉法律問題分析
對于工程的結算問題,其糾紛主要來自于下幾個方面:1、工程結算的時間。2、工程結算的范圍。3、關于送審價結算的問題。
1、工程結算的時間
《工程量清單管理規范》中規定“工程完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中規定“工程完工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建設部對于工程竣工的結算條件規定為了“工程完工”。關于工程的完工與竣工,一個通常的理解是,工程完工僅指合同約定的工程由承包單位施工完畢,而工程竣工則指工程通過了驗收。故該規定的模糊使得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和工程的結算脫節,使得發包方失去了制約承包方的有力工具。筆者接觸到很多的案子,均是因為工程合同關于結算的時間表述不太清楚,而法律又沒有清晰的規定造成的。總包單位為了盡快拿到工程款,往往于工程尚未完全竣工驗收完畢(實踐中的竣工驗收需要很多的程序,且需要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往往時間較長)前就向發包方報送結算資料,而發包方又認為自己的工程尚沒有經過驗收備案而拒絕支付工程款。
避免上述糾紛的最直接辦法即是在工程的合同中對工程結算,準確說對承包單位有效報送工程結算資料的時間進行約定。明確約定為工程竣工且經驗收合格后,方進行工程的結算款支付等。
2、工程結算的范圍
關于工程結算的范圍。其實質的意義在于,承發包雙方在工程結算值外是否可以另行主張其他費用,如建設工程履約過程中的的違約款項、賠償款項等。
實踐中的案例表明,很多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及承包方在工程結算完成,結算值確定后,往往再向對方主張工程結算值以外的賠償,如關于遲延履行所遭受的損失等。我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工程完工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又08年《工程量清單計價管理規范》規定“工程竣工結算應依據:1.本規范;2.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3.工程竣工資料;4.雙方確認的工程量;5.雙方確認追加(減)的工程價款;6.雙方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事項及價款;7.投標文件;8.招標文件;9.其他依據。根據上述規定,似乎可以得出工程價款結算應當包括了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工程索賠。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4條又分別規定了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索賠價款結算與合同以外零星項目工程價款結算,上述三種結算的并列又似乎在說明索賠的結算應當獨立于工程竣工的結算。
對于上述分歧,筆者不想多做評述,因為其實質仍然是雙方就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所應當支付或者獲得款項是否充分主張的問題。有鑒于此,在工程結算時需要提醒承發包各方的是,一定要在工程結算書上把雙方根據本工程所涉及的款項構成明確的約定清楚。此點才是避免最終糾紛的重點。
3、關于送審價的問題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規定被業界稱為“以送審價為準”,本規定出臺后,馬上引起許多的有關要求按照送審價進行結算的訴訟。以至于最高院于2006年4月25日作出[2005]民一他字第23號《關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該復函的觀點是:“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但實踐中的問題,往往更為復雜。比如有的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結算適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但該規定中又有明確的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后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故承包人又以此為由向發包人主張明確約定了送審價為準原則。基于以上的認識,我們的建議是,在承發包合同中對送審價進行明確的約定。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對于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結算資料一定盡快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