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什么是工程造價鑒定?
工程造價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委托,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工程造價定額標準,針對某一特定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及竣工資料來計算和確定某一工程價值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工程造價鑒定可以分為在訴訟或仲裁案件中經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委托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以及由當事人自行委托的工程造價當事人鑒定。工程造價當事人鑒定可再劃分為一方當事人委托的工程造價當事人鑒定和兩方以上當事人委托的工程造價當事人鑒定。
2、工程造價鑒定要遵守的原則
司法鑒定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中第一章第三條中明確規定:
(1)合法、獨立公開;
(2)客觀、科學、準確;
(3)文明、公正、高效。
3、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工程價款存在爭議,既未達成結算協議,也無法采取其他方式確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當事人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經釋明后對鑒定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仍不申請鑒定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鑒定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提交鑒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導致鑒定無法進行,經法院釋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絕提交或拒不配合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4、當事人在訴前共同委托鑒定的效力如何認定?
當事人訴前已經共同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建設工程作出了相應的鑒定結論,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重新鑒定的,一般不予準許,但有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除外。
5、工程造價鑒定中法院依職權判定的事項包括哪些?
當事人對施工合同效力、結算依據、簽證文件的真實性及效力等問題存在爭議的,應由法院進行審查并做出認定。法院在委托鑒定時可要求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同結算依據分別作出鑒定結論,或者對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價款鑒定后單獨列項,供審判時審核認定使用,也可就爭議問題先做出明確結論后再啟動鑒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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