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份,某建筑工程公司與某房地產置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8月份雙方又簽訂施工合同并在建設局備案。2013年建筑工程公司以房地產置業公司嚴重拖欠工程進度款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工程款以及利息。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先后簽訂的合同均因未經過公開招投標程序而無效。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應參照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約定的價款予以確定。判決房產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相應到工程款及利息。后來雙方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8月份合同對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作了重大變更,經過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備案,其簽訂時間在后,更能體現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工程經驗收系合格工程,故應當按照8月份合同結算工程款,判決房產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相應到工程款及利息。

【焦點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當事人就同一工程簽訂的數份合同均因違反招標投標法、建筑法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且數份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不同,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時,應當參照哪份合同進行結算?通常考慮以下因素:
一、實際履行情況
通過分析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體現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雙方實際履行的事實判斷當事人之間的真實合意。通常認為實際履行的合同就是當事人達成的真實合意。所以,確定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是確定結算標準的首要因素。
二、依據公平原則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
要綜合考慮締約時市場行情、利于當事人接受等因素,全面分析參照哪個合同決算既能體現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又符合市場行情,能夠體現公平原則。
三、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在建筑市場中,通常認為如果未公開進行招投標程序,事后補辦相關手續,雖然經過主管部門備案,合同也無效。但是,該合同經過了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備案,也是確定合同能否作為工程款結算參照標準的考慮因素。因為對必須招投標的工程,國家規定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所簽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審查、備案,主要是對合同的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期限等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行為不是僅對合同進行保管和存放,而是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意思自治必要的干預和監督,從而達到保證工程質量、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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