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國家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處理,對于在民間發生糾紛的大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國家規定的治安管理法,根據情節的嚴重性作出處罰,也可以調節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過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協議后不履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行為的人給與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構成輕傷。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如果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的需要多久才能判刑,律師在辦案時經常會關注案件的處理時間有多長,事實上簡單的問題看起來確實比較的復雜,下面就介紹下關于刑事案件的處理需要多長時間
一、公安偵查期間的期限規定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時都需要一個向法院提前申請批捕,時間可以延長1-4日,檢察院一般會在決定是否批準進行逮捕。如果案件是流竄作案的話,特別 是團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作案,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驗證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都是十多天左右,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能超過2個月,案件復雜的話可以向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等可以向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在延長2個月,對于可能判刑十年以下的習慣翻的嫌疑人,經省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二、審查起訴期限
案件的偵查終結后有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辦案人員的起訴的意見書和案卷,證據移動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左右,重大事件或復雜時間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時需要補充偵查的,也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的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三、審判階段
審查起訴終結,決定起訴的進入法院審判。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一般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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