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陳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簡介]
陳某,女,1987年生,漢族,大專畢業,現無業,患有雙相情感障礙(伴精神病性癥狀),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2018年8月8日0時許,被告人陳某在其租住的鄭州市管城回族區某某小區4號樓前,使用隨手撿的磚頭將被害人栗某某停放于此的的轎車右側前車門玻璃等處砸毀(維修費用共計人民幣1152元);其隨后以同樣的方式將被害人薛某某停放于此的轎車前擋風玻璃主駕駛位置,車門等處劃出多道劃痕(車輛定損價格人民幣11281元);將被害人關某某的轎車右側前車門玻璃等處砸出多處斑痕,右后車門、左、右后三角玻璃砸碎(車輛定損價格人民幣1587元)。經查,三車損失價值共計人民幣14020.00元。陳某在砸車過程中被路人發現并報警,后民警趕到將其抓獲。歸案后,陳某始終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于2018年9月4日被鄭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3日經鄭州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當日由鄭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鄭州市某守所。2018年9月18日,鄭州市某人民檢察院以陳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向鄭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被告人陳某系精神病人又無法聯系其親屬,鄭州市某法院于2018年10月31日向鄭州市管城回族區法律援助中心發出《指定辯護人通知書》,為陳某指定辯護律師,鄭州市管城回族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通知書后,指派給了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由本所孔德旗律師具體承辦該案。
[承辦情況]
接到該案后,孔德旗律師于2018年11月7日前往鄭州市某法院詳細查閱了該案件全部卷宗,并整理記錄了案件詳情。案發時,陳某一直喊著被人強奸過,為了讓某某承擔責任,故意砸車。2018年8月24日經鄭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委托鄭州某某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對陳某案發時精神病及刑事責任能力鑒定顯示被鑒定人陳某案發時患雙相情感障礙(伴精神病癥狀)。2018年11月3日,孔德旗帶著相關的材料到看守所對陳某進行了會見。陳某稱當時砸車的時候自己沒有意識,也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直到路人攔著她的時候,他才冷靜下來,清醒過來。并稱自己2017年得過精神病,一直在治療中,但是一直沒有治療好,經過會見核實公訴機關起訴的事實與陳某所陳述的事實基本一致。2018年11月21日,鄭州市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辯護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提出被告人陳某故意毀壞財物罪,價值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罪均無異議。但是被告人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請求法庭在對被告人進行量刑時予以考慮。首先根據鄭州弘正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關于陳某的法醫精神病學鑒定的結論,被告人陳某在案發時患有雙相情感障礙被認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因此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次被告人陳某系初犯、偶犯,而且其犯罪的起因系由于受到外界的刺激而引起自身精神病的發作,因此才作出如此反常的行為,在此犯罪之前一直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行為存在,依法可以減輕或減輕處罰。再次被告人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這一態度是應當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歸案后,對整個作案過程主動的做了詳細的供述,認罪態度好,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清案件的事實,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確有認罪伏法的表現。2018年12月6日,鄭州市某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陳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責令被告人陳某賠償被告害人栗某某人民幣1152元、賠償薛某某人民幣11281元、賠償關某某1587元。判決后,陳某未提出上訴。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案件,特殊性在于受援人在案發時屬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情緒不穩定,受精神病態的影響,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辦理案件前,孔律師作為辯護人,提前了解了及查閱了關于辦理精神病人案件的相關思路,在會見及開庭時注重引導當事人的情緒,給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關注與關懷,避免因情緒激動造成犯罪嫌疑人產生過激行為。精神病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一方面來自社會、來自家庭、來自工作的壓力增加導致精神狀態出現問題,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職責的缺失,法律設定監護人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權利,也是為了防范被監護人傷害其他人。而現實中精神病人犯罪,大多與監護人監管不力相關。陳某家庭情況復雜,父母離異,缺少監護人的關心與教育,才釀成禍患。出現精神病人犯罪的另外一個原因是社會公共秩序安全管理也存在問題,據相關調查顯示,精神病人犯罪超過一半是發生在公共場所的,這就要求我們提高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能力,加強相關立法,發揮居委會、社區、街道辦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制定完善的監管機制,減少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