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簡介:
2012年5月11日,患者張某因“發現盆腔包塊”入住某醫院,入院查體:下腹部捫及包塊約20cm大小,上界達臍平,兩側達盆壁,無壓痛。結合外院超聲檢查,初步診斷:盆腔占位。5月14日在全麻下行左側附件切除+右輸卵管系膜囊腫剝除+右卵巢囊腫剝除術。術后予以抗感染、補液、止血等治療。病理診斷:左卵巢粘液性囊腺瘤、右輸卵管系膜囊腫、右卵巢成熟性囊性畸胎瘤。5月16日心電圖示心動過速、st-t改變、電軸右偏、不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5月18日患者活動后自覺胸悶、心悸、乏力感。查體雙肺底散在細濕羅音,予以吸氧、心電圖檢查。心電圖檢查提示竇性心動過速,st-t改變,不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查紅細胞壓積0.185l/l、血紅蛋白63g/l、血小板53×109/l;b型鈉尿肽1070pg/ml。b超顯示:子宮前上方低回聲約96×53×79mm,內有分隔,盆腔積液子宮后方深20mm,前方深23mm。予以輸血、止血、抗感染治療。但患者病情進一步加重,血小板進行性下降。5月19日內科會診,考慮血小板減少待查,浮腫待查,建議血液內科會診。5月20日,患者訴心慌,大汗淋漓、氣促。胸悶、端坐位。后患者呼吸驟停,經給氧、胸外按壓及藥物等搶救措施無效,宣告臨床死亡。
2012年6月18日,某鑒定機構給出的病理診斷結論為:1、慢性髓性白血病累及心臟、氣管、兩肺、肝、膀胱、右卵巢及兩腎腎竇、腎上腺和胰周圍組織等,并發多器官片狀出血或血腫形成;2、肺動脈內膜、中膜粘液變性,兩肺小動脈內皮細胞、平滑肌增生及小動脈叢病灶形成,符合肺動脈高壓所見的血管損害。3、右心肥大,雙下肢水腫,心包腔積液100ml,左右側胸腔積液分別為200ml和750ml、腹腔積液650ml;4、結節性硬化;5、慢性宮頸炎;6、左右側3,4,5肋骨骨折。死亡原因:心肌出血和肺動脈高壓并發心力衰竭。
經兩級法院審判,法院最終判決醫院賠償患者家屬人民幣240411.5元。
醫生誤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并非所有的誤診都需承擔法律責任,關鍵是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屬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的相關規定處理,不屬醫療事故但醫院有過錯的,按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判斷誤診的過錯標準尤為重要。
一、誤診的定義和標準
誤診,即錯誤的診斷。診斷的目的在于確定疾病的本質,并隨之選擇有針對性的治療,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轉化。因此把不正確的診斷看作是錯誤的,把不及時、不全面的診斷也同樣看作是錯誤的。
判斷某個疾病是否被誤診,也應該象診斷一個疾病一樣,有個相對的標準。但是,由于誤診的原因復雜,不僅涉及到醫務人員和醫療設備,還有病員及疾病本身的特殊性等諸多因素,所以難以制訂一個準確的判定是否誤診的標準。
二、誤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及條件
(一)何種情形下的誤診才應承擔法律責任?
誤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不能簡單作出是或否的回答,應當按照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判定。
1 、是否存在過錯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 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民法通則106 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考察具體的診斷、治療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后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癥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總體而言,就是以客觀標準考察醫生診斷時的心理狀態,考察其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于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疑難雜癥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2、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根據民法理論,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
(1)損害事實;
(2)行為違反法律;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有過錯。
如果沒有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損害結果的發生和醫療機構的誤診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誤診的法律責任
誤診的性質不同,涉及到法律責任也不同,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
(一)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醫療費、交通費,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如侵權后果嚴重,還要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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