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以不動產抵償債務的仲裁調解書,并非具有直接變動當事人之間既存物權法律關系效力的功能,涉案不動產未依法辦理物權轉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案情
河南愛芙帝公司、焦作市勝大公司與河南省磐固公司達成300萬元還款協議,該協議經河南省博愛縣公證處(2012)博證經字第19號公證書,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磐固公司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愛芙帝公司、勝大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博愛縣法院裁定查封磐固公司的廠房和機器設備。
2012年6月27日,焦作仲裁委員會受理了銀河公司的仲裁申請。仲裁過程中,磐固公司、銀河公司于同年8月17日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磐固公司以其390.3174萬元無爭議固定資產等抵償所欠銀河公司的債務。次日,磐固公司將其廠房、機器設備移交于銀河公司。焦作仲裁委員會作出調解書,對8月17日的調解協議予以確認。
銀河公司以其是執行標的(設定抵押的除外)的所有權人為由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同年10月23日,博愛縣法院裁定中止對被告磐固公司所有的廠房和機器設備的執行。同年11月5日,愛芙帝公司、勝大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依法確認博愛縣人民法院(2012)博執字第37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的財產的所有權歸被告磐固公司;2.確認原告申請執行被告磐固公司的財產繼續執行。
裁判
河南省博愛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磐固公司將本案訴爭財產抵償給被告銀河公司,焦作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對二被告達成的以物抵債調解協議予以確認,但是,法律未明確規定仲裁調解書可以引起物權變動效力,故訴爭財產中的不動產未辦理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被告銀河公司未取得訴爭財產中不動產的所有權,訴爭財產中不動產的所有權仍歸被告磐固公司享有,對該部分財產應予許可執行。同時,訴爭財產中除不動產之外的其他財產,已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對該部分財產不應許可執行。判決:1.本院(2012)博執字第376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的不動產的所有權歸被告磐固公司享有;2.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財產許可執行。
宣判后,被告銀河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物權變動從發生原因來看,大致可以分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和基于法律規定、法院判決、公用征收、繼承等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權變動。
對基于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包括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需經登記或交付,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對于因法律行為之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權變動,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的規定,不經登記或交付,可以直接生效。因為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的法律文書引起的物權變動,是依據公法進行的變動,因公權力的介入,物權變動本身具有很強的公示性,能夠滿足物權變動對排他效力的要求。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是否就可以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一般認為,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能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可直接為當事人創設或者變動物權,即具有直接變動當事人之間既存物權法律關系效力的形成法律文書。
本案中,被告磐固公司將本案訴爭財產抵償給被告銀河公司,焦作仲裁委員會作出調解書,對二被告達成的以物抵債調解協議予以確認,但是,該仲裁調解書并非具有直接變動當事人之間既存物權法律關系效力的功能,不符合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故原、被告訴爭財產中的不動產未辦理物權轉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被告銀河公司未取得訴爭財產中不動產的所有權,訴爭財產中不動產的所有權仍歸被告磐固公司享有,對該部分財產應予許可執行。同時,訴爭財產中除不動產之外的其他財產,因交付,已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對該部分財產不應許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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