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司監事以公司對委派、聘用或選舉其為公司監事不知情、不認可,并以此為由要求變更或撤銷關于該監事的備案,因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與申請備案事項相一致,本質上是其與備案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行為加以解決。
案情
2009年8月,案外人朱少林申請設立力拓公司,其提交的材料中包含公司董事、監事的姓名、住所文件以及委托證明材料,公司經依法設立后領取了營業執照。陸麗莉作為公司監事的信息亦為登記機關作為備案信息予以公開(可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陸麗莉與案外人朱少林2009年10月26日辦理結婚登記,于2012年9月5日辦理離婚登記。陸麗莉認為委派其為公司監事未經其同意,其本人亦不知情,在知曉后即于2016年1月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請求撤銷淮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其為公司監事的登記。2016年4月,行政復議機關以不符合復議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復議申請。陸麗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復議決定。
裁判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力拓公司委派陸麗莉為公司監事并不需要登記機關的核準同意,該事項亦不屬于登記機關進行公司登記的事項。原告陸麗莉作為公司監事的信息是一種備案信息,該備案信息與力拓公司申請設立時提交的證明材料相一致。原告如果要求變更該備案信息,應通過公司行為加以實現。原告陸麗莉對其被委派為力拓公司監事這一事項不認可,本質上是陸麗莉與力拓公司之間存在爭議,該爭議不屬于行政訴訟審查的范圍。被告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原告陸麗莉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1.公司監事不屬于公司登記事項
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設立行政許可。公司的設立登記是將本應擁有但被國家禁止的自由和權力予以恢復。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設立登記行為本質上屬于一般性的行政許可。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公司的名稱、住所、法人姓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等事項屬于公司的登記事項。從有關公司的法律、法規規定來看,公司的監事事項并不屬于公司登記事項,監事的任職無需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就本案而言,陸麗莉作為公司監事的任職事項,不屬于公司登記事項,無需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登記。
2.公司監事信息屬于公司備案事項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無論是設立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均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的文件。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的信息是一種備案信息。在公司設立登記中,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是公司設立登記必須提交的文件,缺少該文件材料便不能取得設立登記。公司經設立登記后,該文件材料的信息實際上轉為公司的備案信息,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規定進行公開。若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更,意味著現在的信息與已經備案不一致,公司應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備案。就本案而言,陸麗莉作為公司監事的任職信息,雖是設立登記時提交,但在公司設立登記后,關于監事的信息成為公司的備案信息,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規定予以公開,可以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
3.公司備案行為一般為可訴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的備案行為具有行政確認的屬性,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會產生實際影響,已被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應與申請備案的事項相一致。若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與申請備案的信息不一致,備案申請人或備案關系人(董事、監事等)可以要求登記機關予以更正,若登記機關拒絕更正或不予答復,因此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當然,對登記機關的備案行為可以起訴,其前提僅限于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應與申請備案的事項不一致的情況。當事人并不能以公司股東會召開不合法、形成的決議無效等據此要求公司登記機關撤銷相關備案內容。
4.基于民事上的爭議而要求撤銷或變更備案內容不可訴
在公司登記機關公開的備案信息與公司申請備案事項內容一致的情況下,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其對公司委派、聘用和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不知情、不認可,并以此為由要求變更或撤銷該備案事項,本質上是其與備案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由公司行為加以實現。當事人據此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其請求不屬于行政復議申請受理條件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就本案而言,工商機關公開的備案事項與申請備案事項一致,陸麗莉實質上是與力拓公司就監事的任職存在爭議。該爭議本質上是民事爭議,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以公司行為加以解決,不屬于行政訴訟審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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