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15年5月,原告田某與被告陸某通過微信“搖一搖”交友功能相識,陸某在微信聊天中日漸取得田某信任。2015年12月,陸某向田某提出借款,雖然兩人尚未謀面,但田某仍通過“微信紅包”向陸某轉賬19次,共計出借了3700元。借款發生后,陸某開始回避田某的聊天、電話等,田某為維護自身權益,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該案主要有兩個難點:一是借款人身份的確定;二是關于微信聊天證據如何審查認定的問題。
首先,雖然微信的用戶名稱可以隨意更改,但在本案中,認定借款人就是被告的證據是比較充分的:
1、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提供了時間跨度長達數月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包含了在原告為被告代訂車票等過程中被告自行提供的照片、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
2、法院根據上述個人信息線索核實該被告戶籍信息后,依法向該被告送達起訴狀等應訴材料亦已由被告合法簽收;
3、雖被告拒不到庭,但被告在收到起訴狀等應訴材料后并未向本院提出任何抗辯。
第二,關于如何核實微信交易記錄的問題。
只要發生“微信紅包”交易,那么有三處信息可供比對:
1、按“登陸微信→錢包→微信紅包→發出的紅包→選擇年份→單擊每項記錄”方式可調出微信紅包記錄;
2、按“登陸微信→錢包→交易記錄→單擊每項記錄”的方式可調出微信的全部交易記錄;
3、如果“微信紅包”是通過微信的快捷支付功能支出的,則還會有相應的銀行交易記錄。
這是典型的通過網絡支付方式形成的借貸糾紛案件。債權人通過微信支付方式而發生的債權,雖然一旦得到證實也能夠獲得法律保護,但與面對面的交易相比,互聯網交易的證據形式較難保存、而且用戶身份難以確定,對當事人的舉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民法院在對這類證據進行審查,同樣也是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和關聯性進行,但由于網絡信息的虛擬性質,純粹的網絡信息往往不足以單獨成為定案依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交易歷史以及其他現實生活中的證據加以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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