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日常生活中人們都免不了會向別人借錢或別人向你借錢,這時最好就要寫一借條,那借條應怎樣寫呢?為了盡可能不發生糾紛,借條應明確約定以下幾項內容:
一、利率利息
利息有約定的,才可以支持利息,否則視為無息。約定的利息最高是年息24%(當然年息36%以內借款人自愿給付的除外,若發生爭議需要證明是給付的利息),收益可觀。高明的民間放貸人甚至可以使收益回報約定的遠遠高于年息24%,規避“高利貸”。

二、還款日期
如果出借人抹不開面子要利息,約定還款期日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約定還款日期目的指向的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法律依據為合同法207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明確具體地借款用途
首先講約定的借款用途應當明確具體,實踐中出借人對借款用途不夠重視,所以我們常見的借款用途表述“生意資金、資金短缺、資金周轉”之類字眼,這是不可取的。借款用途的對出借人有三個積極的法律意義:
(一)可以對借款人使用借款進行有效監管。
(二)借款人更改借款用途,出借人可以依法主張提前收回款項,依據是合同法第203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如果借款人虛構借款用途,可能構成詐騙罪,有利于出借人給借款人追究刑事責任震懾,有助于回收借款。
(四)寫明合法的借款用途對出借人也是一種保護,若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項是用于賭博或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則該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四、還款來源
如果有共同借款人、擔保人,將多一個償還主體,將增強還款能力,將大大降低出借風險,最好明確約定保證范圍、擔保責任方式,擔保保證責任期間。

五、抵押擔保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如果不依法辦理抵押物登記,將不能對抗第三人,沒有優先受償權,換句話說抵押不是現實的。
六、約定有利己方的爭議管轄法院或仲裁委
選擇一個對己方有利或避開對借款人有利的地盤的爭議解決機構,就會占據天時地利人和,有很大的優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民間借貸案件可以在出借人即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出借人僅僅想約定到己方所在地法院已無必要用約定管轄字眼刺激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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