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訴至河南省某縣人民法院稱,被告簡某因缺乏資金,從2014年12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雙方于2015年7月15日通過微信確認,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幣660"/>

【案情簡介】
原告肖某訴至河南省某縣人民法院稱,被告簡某因缺乏資金,從2014年12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雙方于2015年7月15日通過微信確認,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幣66000元。原告經多次催討未果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66000元及支付從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
河南省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微信號(昵稱XXXX)于2015年7月13日與原告微信號(昵稱YYYY)在微信平臺上互應對方要求進行銀行轉賬,根據中國民生銀行某支行提供的個人對賬單,該筆轉賬交易對方戶名為簡某;結合證人鄭某的證言,可以認定微信號(昵稱噯財肴導)使用人是被告簡某。從簡某微信號(昵稱XXXX)于2015年7月15日。在微信聊天平臺上向原告微信號(昵稱YYYY)承認“之前不是還欠你35000,—共6萬6”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簡某尚欠原告肖某借款本金人民幣66000元。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河南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發現,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涉及到將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便是最好的例證。網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電子證據,具有數據性、多樣性、易復制性、易破壞性等特點,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需符合證據的構成要件:

一、證據合法性的表現
1、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2、證據的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
3、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審查。
二、法律規定的證據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
根據上面規定,微信語音是錄音證據,屬于證據類別中視聽資料這一類,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證據的先決條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錄制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于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范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四、微信語音的證明力
錄音證據除了應當具備合法性從而能夠作為證據提交法庭質證,還應當具備一定的證明效力。證據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證明效力。證據的證明效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側重程序上的“正義”,通過排除非法證據,來實現平衡各訴訟方的利益。客觀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不能是主觀臆測。關聯性與待證事實相關,是判斷證據證明力的重要標準。
五、在具體實務中,微信語音具備證明效力,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機終端的軟件,其聊天記錄非常容易滅失,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
同時,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盤或者u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不認可,則證據真實性無從考證。
二是微信語音資料中記載的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均有明示。
因此,語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微信語音中應有所體現。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能談得上能夠通過微信語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么關系,發生了何事。
三是除錄音證據外,還應充分提供其他證據佐證。由于錄音證據的易改變、難識別等特性,以其單獨作為判決的依據不充分。因此,錄音證據不能作為單獨定案的依據,其他證據的印證也非常重要。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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