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王某自2008年以來一直為劉某供貨,但是雙方從沒簽訂過買賣合同,也沒有正規的發貨及收貨憑證,至2012年,劉某共欠王某貨款3萬余元,且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支付貨款;王某為了及時回收貨款,委托律師起訴要求劉某支付剩余貨款。
【案情分析】
1、買賣雙方既沒有買賣合同,也沒有收發貨記錄(經劉某簽字認可的記錄),要證明雙方存在買賣關系存在困難。
2、沒有買賣合同及收發貨記錄,總貨款及尚欠貨款數額的確定存在困難。
3、缺乏證明拖欠3萬余元貨款的證據。
律師分析案情后,為當事人取證,在取得證據后立即在法院提起訴訟,最后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了調解協議,劉某支付了王某剩余貨款。
【律師建議】
1、經濟糾紛越來越多,當事人應當注意保留書面證據,例如書面合同、簽字認可的收發貨記錄等。
2、一旦發生糾紛,若無證據,權利很難得到保護。
一、追債注意事項
根據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給你以下意見:
(1)不要隨意公布人家的信息,因為這可能涉嫌侵犯人家的隱私權,將來可能使你自己很被動;
(2)盡量保留她欠你錢的證據,如果沒有的話,盡量讓她給你寫個欠條或者借條,注明借錢用途合法,也就是說不要寫用作賭博之類,可能對你今后維權有利;
(3)拿到證據再找她要錢,如果她說沒有,可以和她協商以物抵債;
(4)如果數額較大的,對方有沒有償還意圖,想賴賬,你可以考慮民事起訴她。數額巨大的,可以報警,因為她可能涉嫌詐騙。數額少的盡量協商解決。
二、起訴注意事項
借款主張償還的訴訟時效為2年,超過的一般視為放棄訴訟追償的權利;訴訟時效因債務人承諾限期給付情況而延長(一般可以書面承諾和口頭承諾錄音為證據證實這事)。借錢不還的,可持借條向管轄權法院申請支付令給付,支付令即限期15日內給付的命令,否則可能起動執行程序或是債權人可申請執行。不獲批支付令申請的,就得起訴主張給付。支付令申請費,標的不超1萬元的約為20元,1~10萬元部分收取80~830元;訴訟費標的不超1萬元的50元,1~10萬元部分收取250~2500元。
【相關法律】
1、《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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