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李某與王某因住在同一個小區相識,后成為閨中密友。2014年10月,王某說做生意急需用錢,提出向李某借信用卡使用。王某一家老小都住在小區里,兩家人又很熟,李某很放心地將額度為10萬元的民生銀行信用卡借給了王某。兩人說好王某要按銀行的時限要求及時還款,王某每月支付李某500元費用作為報酬。
當天,李某就將信用卡借給了王某。雙方因為很熟悉,就沒有寫借條。剛開始,王某刷的幾次信用卡都能按時歸還。但是,王某在2015年2月用信用卡刷走99300元后未按期歸還。李某收到銀行的通知時,發現已聯系不到王某,并且王某舉家搬遷不知去向。
李某無奈之下只能起訴到法院。因沒有簽寫借條,李某想到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作為證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了王某的相關信息,以及兩人在聊天時王某向李某問過信用卡的密碼。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雖然未向李某出具借條,但從李某提交的微信記錄來看,與李某微信對話一方的照片為王某的頭像,聊天對象微信相冊中有王某一家的照片,微信內容顯示李某的民生銀行信用卡由王某持有,且王某有使用信用卡向李某借錢,與李某陳述內容可以相互印證。法院據此認定王某通過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費的方式向李某借款的事實,認定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系。最終法院判決支持李某要求王某還錢的訴求。
【律師說法】
本案是通過微信使用的頭像照片、微信相冊曬圖有王某一家的照片,從而認定微信記錄中與李某聊天的對象是王某,并結合微信聊天內容認定借貸關系成立進而判決王某承擔還款責任。不過,微信證據的身份確認即微信證據是否為案件當事人,往往會成為案件事實查明的難點,主要原因是微信的使用目前并未采取實名制認證。
微信聊天記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使用,但前提必須滿足訴訟證據的“三性”。
一、客觀真實性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客觀真實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真相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微信聊天記錄應當在當事人進行的民事活動中形成,其內容可以被對方知曉,且能夠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復制再現。
網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主體真實,即網絡聊天記錄是記錄真實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聊天的記錄。
另一方面,網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表現為內容的真實性。由于網絡聊天記錄以計算機數據技術為支撐,具有易復制性和易破壞性的特定,在數據提取過程可以通過特定的計算機技術進行復制、修改和刪減,因此,在網絡聊天記錄的提取過程中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至關重要。
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實現:
一是通過自認的方式,即雙方當事人都認可的聊天記錄可以認定為真實的聊天記錄;
二是經過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或者個人鑒定過或者公證部門公證的網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民間借貸案件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使用;
三是適格的證人以作證或者有效證人證言方式證實是真實的網絡聊天記錄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關聯性和完整性
(一)關聯性
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微信聊天記錄的內容本身要和案件事實相關,網絡聊天記錄的關聯性是指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網絡聊天記錄的內容須與該民間借貸案件的借貸事實有聯系,包括該聊天記錄與待證事實有實體意義上的聯系和法律意義上的聯系,如聊天記錄中提到了借款的金額、借款的交付方式、借款的用途、借款利息的約定、借款及還款的時間等等。
(二)完整性
指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網絡聊天記錄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網絡聊天記錄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現出來,即網絡聊天記錄須以法律認可的證據表現形式呈現出來,包括文字聊天記錄、視頻聊天記錄、語音聊天記錄等;另一方面要在內容上具有完整性,即舉證責任人在將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時,必須完整的提交整個網絡聊天記錄,不能只提交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對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刪減或者不提交。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律師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微信聊天記錄作為一種新興證據,其作為證據收集應當不同于普通證據的收集。不論是當事人提供,還是人民法院主動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此外,我國法律對證據種類實行有限列舉的方式,因此,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網上聊天是以虛擬身份進行,該份證據不能認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記錄。另外,因電子數據的易編輯修改性,兩人的聊天很大部分也屬于私聊,很難保證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律師認為微信聊天記錄屬于證據種類的一種,但是其證據效力較低。原因在于:微信聊天屬于虛擬內容,取證方式較難,且難以證明微信昵稱就是你要起訴的當事人本人,因此,微信聊天記錄在提交法院的時候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可以根據具體案件在律師的協助下及時有效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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