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短信作為一種聯系溝通的手段已經深入市民生活,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這種類型的電子證據也有相應的規定,電子證據在訴訟中具有法律效力,倘若真的發生借貸矛盾,市民也可以憑借錢短信追債,但是孤立的短信欠條能否起到證明的效果。
首先,要考察手機短信本身作為證據使用的客觀性、合法性與關聯性
手機短信是最近幾年出現的新事物,能不能作為訴訟證據,還有爭論。能否為法庭采信,關鍵是要看手機是否符合證據的特點: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即如果該手機短信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其證明力予以認定:
第一,手機短信確實是借款人編輯內容;
第二,手機短信是借款人親自發出的;
第三,發出短信的手機號碼歸借款人所有;
第四,手機短信的內容沒有經過出借人的修改。
在這種情況下,手機短信的關于借錢的內容,可以起到證明借款的證明效力。
再者,短信是不能直接作為定案證據的,要與當事人提供的其它相關證據綜合起來考慮。
這里我們指的其他相關證據是能夠證明借款事實存在以及借款合意存在的證據,其具體內容我們參考下面的延伸閱讀。
延伸閱讀:向法院起訴討債要有哪些證據
1、債權憑證。即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
2、證人證言。如果借貸中存與案件無利害關系證人,可以將其證人證言提交法院。
3、人保情況。包括保證合同,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4、物保情況。包括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及價款數額等到情況的證明和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的證據等。
5、不履行債務的證據。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為,以及債務人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6、交付借款的憑證。即債權人將借款現金交付的證明或轉賬憑證。
律師建議
對于朋友或同事之間的借款行為,最好通過書面借款合同的或欠條的形式,固定和保存證據,一旦發生糾紛時,書面的借款合同或欠條作為證據,能夠最好地維護出借人的權益。
如果沒有書面的借款合同或欠條,要注意及時收集手機短信或錄音等其他證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