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債務人放棄時效屆滿抗辯權對擔保人不生效力
主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均享有債務人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債權,放棄了原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但主債務人放棄抗辯權的行為,不影響擔保人行使抗辯權的權利。
二、實際用款人應與名義借款人共同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實際用款人向貸款人承認實際用款的,實際用款人與名義借款人之間構成共同債務人關系,實際用款人應當與名義借款人共同承擔償還貸款的法律責任。
三、債權人以登報的形式通知債務人轉讓債權有效
債權轉讓,債權人僅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可,但是未經通知轉讓債權,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但法律法規對通知的具體方式沒有規定。
最高院認為,只要債權人實施了有效的通知行為,債權轉讓就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比如債權人以登報的形式通知債務人,該債權轉讓有效。
四、債權人代位權行使問題
(一)債權人代位權中關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認定標準”
即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既不積極向債權人履行到期債務,又不通過訴訟或者仲裁方式主張其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而是與次債務人通過簽訂延期協議,延長履行債務期限,明顯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的,屬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具體債務數額是否確定不影響債權人對代位權的行使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具體債務數額是否確定,并不影響債權人對代位權的行使。因為在訴訟中,次債務人有權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涉及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可以在代位權訴訟中一并查清并加以確認,并不損害當事人的利益。
(三)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分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無效
進入代位權訴訟程序后,債務人即喪失主動處分其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次債務人如果履行義務,只能向代位權人履行,不能向債務人履行。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主動清結其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無效。
五、為延期債務提供擔保后的保證責任認定
如果擔保人明知借款的不斷延期及逾期情況,仍在為延期履行的債務提供擔保后,又以主債務系借新還舊為由主張免除擔保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六、同時約定逾期付款支付利息和承擔違約責任的,約定有效
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支付利息,同時約定違約責任,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七、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債務重新簽訂的借款合同有效
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債務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債務人明知并且認可新合同中的一切內容,沒有證據證明新合同的訂立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新合同中關于債務數額的約定,應視為債務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該處分行為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即應認定新合同中關于債務數額的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