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周斌
案件該立不立或違法立案,動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偵查期間刑訊逼供、非法取證、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司法實踐中,立案、偵查環節不規范乃至違法犯罪,極易引發冤假錯案。
強化監督,防范冤假錯案是社會各界的共同期待。《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了解到,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狠抓規范司法、精細辦案,強化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努力當好檢察環節防范冤假錯案第一關“把關人”。
非法證據堅決排除
2014年2月,河北省順平縣北朝陽村村民王某被人用鈍器擊打致死,在證據明顯不充分的情況下,當地公安機關將報案人王玉雷刑事拘留,并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針對該案存在的多處疑點,檢察機關堅決排除非法證據,作出不批捕決定,同時,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積極主動引導公安機關抓獲真兇,糾正了這一重大冤錯案件。
最高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說:“我們要求廣大偵查監督檢察官以審判為中心,以證據為核心,強化逮捕證據條件的審查,堅決排除非法證據,堅守預防冤假錯案的底線,防止‘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
近年來,最高檢相繼出臺《關于偵查監督部門調查核實偵查違法行為的意見(試行)》、《關于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等指導意見,各地檢察機關也紛紛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強調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既審查有罪和罪重證據,又審查無罪和罪輕證據。對確有非法取證情形的,依法進行監督,屬于非法證據的,堅決排除;對在審查逮捕期限內不能排除有非法取證嫌疑的證據,不作為逮捕的依據。
各地檢察機關進一步規范審查逮捕程序,嚴格落實修改后刑訴法新增的審查逮捕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做到“每案每人必訊”。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違背常理的,可能存在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等情形的,特別是命案、強奸案和其他主要依靠言詞證據定案的案件審查逮捕的,重點訊問,加強調查核實。
重慶、上海、河北、河南等地方還積極探索完善審查逮捕說理、聽審式審查逮捕等制度,對偵查監督檢察官全面了解案件信息,實現“兼聽則明”,防止錯捕起到了積極作用。
據統計,2015年全國不捕案件中51%是證據不足不捕,其中排除非法證據不捕576人;捕后判無罪213人、撤案48人、法定不起訴501人,占逮捕人數的0.085%。2014年,全國共因排除非法證據不捕415人,對非法取證行為提出糾正671人,建議追究偵查人員刑事責任10人。
糾正偵查違法行為
近日,在一起非法拘禁案中,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偵監檢察官通過偵查活動監督平臺發現,公安機關未按規定送達鑒定意見。對于這一輕微違法情形,檢察官通過平臺發出《偵查活動監督通知書》,公安機關復函表示已通知辦案單位及經辦民警予以糾正。
偵查活動監督平臺,是廣東檢察機關為破解偵查活動監督線索發現難、監督效率不高等問題,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建立的。平臺明確34類294個偵查活動監督項目,檢察官在辦案時逐一對照審查,增強了監督剛性。
今年1月至8月,廣東檢察機關通過該平臺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案件2719件,存在質量問題的監督事項3590項,監督糾正了一批偵查違法行為。目前,該平臺已在全國多省市推廣。
最高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介紹說,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不斷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堅決糾正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漏捕漏訴、濫用強制措施、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偵查違法行為。
為改變過去職務犯罪案件立案、逮捕均由同一檢察院決定的做法,強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辦案工作的監督,各地檢察機關嚴格實行省級以下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由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制度。
為強化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重點環節的監督,最高檢先后制定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行監督、辦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等規定,頒布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堅決防止偵查違法行為的發生。
最高檢還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開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要求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必須隨案移送,偵查監督、公訴部門審查發現非法取證或者訊問筆錄與錄音錄像內容有重大實質性差異的,堅決予以排除。
據統計,2013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共書面糾正偵查活動違法17.5萬余件次,偵查機關采納率為91.5%。
改革完善監督機制
今年4月25日,內蒙古男子張嘉偉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張嘉偉辯護律師向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的意見,四會檢察機關立即調查核實,排除張嘉偉作案嫌疑,不予批捕,張嘉偉隨即被釋放。
如今,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已經成為各地檢察機關的普遍做法。最高檢分別于2014年、2015年發布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要求認真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特別是對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查,并在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中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防范冤假錯案,建立長效機制是治本之策。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圍繞促進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不斷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偵查監督工作機制。
北京、湖北、貴州等地針對命案等重大案件建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制度,及時派員介入辦案,通過參與現場勘查、參加案件討論等方式,提出取證意見和建議,引導偵查人員依法全面收集、固定、保全證據。
為把證據中存在的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檢察機關積極探索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山西、寧夏等地檢察機關在市、縣公安局設立檢察室,及時了解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信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會同自治區公安廳對440個派出所刑事執法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一些地方探索建立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機制。浙江等地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出臺規定加強刑事拘留監督工作。內蒙古、江西等地檢察機關開展刑事拘留未報請審查逮捕案件專項監督,重點糾正不應當拘留而拘留等問題。
外部監督不可或缺。最高檢會同司法部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由司法行政機關獨立選任和管理人民監督員,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擬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等“11種情形”進行監督,取得了積極效果。
法制網北京11月3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