煥廷導讀: 隨著各種交通工具的增加和人們生活、工作節奏的加快,交通事故逐年遞增;同時,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意外導致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的工傷也在不同程度上增加。那么問題來了,職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算不算工傷?如果算工傷,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還能主張工傷嗎?能否享受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 2013年6月22日晚,職工陳日新(化名)下班途經上馬工業區前路段時,被李師傅駕駛的燃油助力車碰撞,導致顱腦損傷。市交警大隊勘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次交通事故中,陳日新無責任。2013年8月2日,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日新的受傷系工傷。2014年7月29日,經鑒定,陳日新的傷勢為一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事故發生后,陳日新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訴訟,要求肇事司機李師傅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李師傅賠付原告陳日新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37萬余元。之后,陳日新向用人單位和社保中心提出工傷賠付,社保中心和用人單位按照社保賠付標準賠付陳日新定期傷殘津貼等合計人民幣27萬余元。 解讀 為什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作出工傷認定且社保中心會按標準賠付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因此,陳日新在上班途中受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其不負責任,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因第三人侵權受到傷害,如何處理第三人侵權賠償責任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關系,在司法實踐中有一定爭議。從理論上來說,因第三人侵權導致職工工傷的,根據侵權責任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既可以向侵權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權賠償,也可以向工傷保險基金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而出現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如何處理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因此,陳日新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是可以再次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這就意味著,當職工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除醫療費外,職工可以獲得部分“雙賠”或“一補一賠”的。 來源于:網絡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整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