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在鄭州此次限購政策所涉及的范圍,不少人有說有笑前往婚姻登記部門辦離婚,在復印材料時一度出現排隊場景,首個工作日鄭州離婚201對,當事人無奈坦言如果不是為買房,誰愿意來離婚?假離婚就真的保險嗎?今天就從法律的角度解讀假離婚的風險! 首先,沒有假離婚! 因為在法律面前,根本就沒有“假”離婚一說,離了,就是真離。“假離婚”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一個通俗說法,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們可以將“假離婚”概括為:夫妻雙方為了某種目的而協議離婚,離婚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在目的達到后,雙方再行復婚。 只是,這婚一旦離了,想復婚可沒那么容易了,好多“假戲真做”后人財兩空而鬧上法庭。 案例一 張軍和王慧是1997年結婚的,孩子今年13歲了。張軍婚前購買了一套房產,婚后購買了兩套房,在2015年年底,張軍準備將婚前的房產賣掉房屋總價350萬,由于不是家庭唯一住房,需要交納房屋總價1%的個人所得稅。張軍為了節省3.5萬元個人所得稅,與王慧商量“假離婚”,等房子過戶完成后再復婚。3.5萬,也不是一筆小數目了,為了省錢,王慧同意離婚。于是,二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擬出售的房產歸張軍所有,剩余兩套歸王慧所有,小孩歸王慧撫養,張軍每年支付3萬元撫養費和3萬元教育費至小孩18歲止。 在房子出售完成后,張軍提出復婚,誰料,王慧找各種理由拒絕復婚,無奈之下,張軍將王慧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張軍的訴訟請求。為了省3.5萬元,張軍真的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人財兩空。 像張軍這樣為了房子而假離婚的,在“假離婚”原因排行榜中,占了前三甲。 案例二 趙林和任翠是2006年結婚的,婚前每人都有一套房。2013年,夫妻倆準備再買一套房投資,但由于當時南京限購,夫妻倆商量通過“假離婚”的形式將現有房產過戶至趙林名下,然后再以任翠名義購房,購房完成后雙方再復婚。 按照商定的內容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并辦理了登記備案,不過,任翠還算是個有心人,在離婚登記前,她有點不放心,就與趙某軍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約定民政局登記的離婚協議只是為了規避國家的限購政策,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雙方定在新房購買登記完成后復婚。 果然,擔心什么來什么。離婚后,趙林就找各種理由不再購買新房,任翠提出復婚,他也不再同意。無奈,任翠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離婚協議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是為了規避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便達到非法目的,該補充協議應為無效,在此情況下,補充協議也就不能推翻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并不存在違法情況,是合法有效的,據此,駁回任翠的訴求。 11、為規避“限購令”而“假離婚” 一些有經濟實力的家庭,想購買超出限額的房產,通過“假離婚”的形式,將一個家庭變為兩個家庭,可購買的房屋數量增加了一倍,從而實現購房的目的。 22、為降低房產交易稅費繳納比例而“假離婚” 為了避免在出售房屋時繳納較高的交易稅費,出售方通過“假離婚”的形式,將待出售房屋過戶至其中擬出售一方名下,其余房屋過戶至另一方名下,從而達到唯一住房的免稅要求。 33、為獲取更多的拆遷利益而“假離婚” 一些為了獲取更多拆遷利益的拆遷安置戶,通過“假離婚”的形式,將原來的一戶變為兩戶,從而達到獲得更多拆遷利益的目的。 44、為逃避債務而“假離婚” 夫妻一方在經營過程中,因為經營不善,外面欠下了大量債務,為了避免法院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通過“假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到非債務人一方,以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 煥廷律師提醒“假離婚”雖省錢但面臨三大風險 風險一:假戲真做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對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財產、子女撫養及債權債務等事宜達成的一致意見。經過婚姻登記機構登記備案后,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可單方解除或違約。 “假離婚”之所以假,就是因為雙方在離婚前商定在特定目的達到后復婚。在特定目的達到后,如果一方想復婚,但另一方不想復婚,根據《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雙方結婚,因此復婚也就不再可能實現。 風險二:凈身出戶 婚復不了可以不復,子女不讓撫養也可以不撫養,在“假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大的還是財產問題,而在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中,不乏一方“凈身出戶”的情形,即約定雙方的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這種情況尤其多發在規避“限購令”的案件中。然而,當雙方未“依約”復婚時,“凈身出戶”的一方無疑就虧大了,只能轉過頭來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離婚協議無效,或者要求撤銷離婚協議。 就目前查閱到的案例來看,極少數裁判觀點認為,以規避房地產政策的離婚協議并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否定離婚協議的效力。在復婚不成的情況下,想復婚的一方覺得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對自己不利,想通過訴訟的途徑撤銷離婚協議或者確定離婚協議無效,如果其不能證明在簽署離婚協議過程中存在脅迫或欺詐的情況下,很難撤銷離婚協議或者確認離婚協議無效。 風險三:丟了孩子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雙方都會約定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民政局也會做出要求,如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離婚后拒絕復婚,雙方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也就發生效力,在此情況下,未取得子女的一方在無特殊情況發生時就喪失了對子女的撫養權,以后再想看一眼子女,往往會因對方的百般阻撓而變得難上加難。 煥廷律師提醒大家: 離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尤其要慎重。在此提醒大家,有的人為了規避國家的政策、法規,實現特定的目的,把離婚當作一種捷徑,殊不知,一旦離婚,想回到從前,那是難上加難,弄不好,還會人財兩空。因此,“假離”需謹慎,離前要三思。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