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張某與某人民醫院醫療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案情:李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9月5日,李某到某人民醫院檢查,該醫院以“宮內孕33周,先兆早產,羊水過少,胎兒雙腎體積過小”要求李某在該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后,醫院要求住院進行圍保、待產。李某告訴該院,自己一直在某中心醫院進行圍保,而該院明確告知李某在該院住院完全可以保住胎兒。李某聽取醫院的建議之后當日住院進行治療。李某住院后發現該院的主治醫師工作上極度不負責任,在明知李某可能早產的情況下不按照醫療常規按時為李某進行檢查護理。2014年9月11日上午,李某腹部不舒服,出現陣痛并伴隨出血,其丈夫張某及時告知該醫院醫生,但該醫生拖延許久才對李某進行檢查,并告知情況正常,后置之不理。之后李某告知丈夫張某仍然不適,遂丈夫多次告知該醫師,其數小時后勉強為李某又做了一次檢查,隨即發現了事態的嚴重性,要求立即手術,并請新生兒科到場搶救,新生女嬰搶救一個多小時后宣告臨床死亡。
原告李某、張某認為,被告某人民醫院作為一個專業的醫療機構,對病人的病情應嚴格把握,盡職盡責,單被告卻嚴重不負責任,延誤診斷治療時間,被告存在嚴重的醫療過錯行為,給原告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原告向法院訴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9萬余元。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經北京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某人民醫院在對患者李某的診治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該醫療過錯與2014年9月10日出現的胎盤早剝和女嬰死亡結果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從法醫學立場分析,該因果關系評定為次要因果關系程度”
判決結果:
1、被告某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張某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98757.04元。
2、案件受理費19633元,由原告李某負擔11556元,由被告某人民醫院負擔8077元。
本案分析:
《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就被告的診治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程度、被告在診治過程中是否存在延誤診治行為,如存在,該延誤治療行為與胎盤剝離及女嬰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需進行舉證,遂原告申請鑒定。
最終,經鑒定,該因果關系評定為次要因果關系程度,法院最終酌定被告承擔40%的責任。
在此案中,最大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在眾多的醫療事故責任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責任是十分沉重的,被告作為強大的醫療機構,一般很難證明確實存在過錯行為,且該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此案雖然歷經周折,但是最終還是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