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閆某、葛某、馬某、閆1、閆2系受害者閆某某的父母及妻子和子女,閆某某是一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員工,在2015年某日受公司指派在外出執行任務時,因碰觸了路邊通訊公司的電纜干斜拉固定線造成觸電死亡。經調查線桿屬于通訊公司所有,村委會的生活用電也在此桿上經過,電力是電業局進行供電的,線桿所處位置在一施工場所內,在事發后各方推脫,閆某某的親屬將各方都告上法庭。
原告閆某、葛某、馬某、閆1、閆2認為,市政公司未采取封閉、懸掛警示標志等措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涉事線桿屬于通訊公司所有和管理人,村委會和電業局簽訂有供電合同,電業局是受益方因此國網電力公司應當對村委會的通電線路負有監督和管理的義務。村委會在涉事線桿上私拉電線最終導致涉事線桿帶電致使被害人死亡。
法院最終判決各被告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五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71099.16元。
案件受理費11991元,由原告負擔3991元,五被告擔8000元。
本案分析:
《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就受害人閆某某死亡和各被告有無關系,及關系的大小負有舉證的義務,在庭審中法院組織各方去現場勘查,發現和原告的證據相一致,最終判令受害者承擔30%的責任,市政公司承擔20%,電業局和通訊公司各承擔10%的責任,村委會承擔15%的責任。
在此案中,最大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過多,且受害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多方原因共同所致,要證明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程度,由于案件時間太長現場也容易被破壞,由于之前證據比較充分且法院也去現場進行勘驗,此案雖然歷經周折,但是最終還是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