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遇黑心老板,如何討要工資?
委托人:馮某某(原告)
案由:追索勞動報酬
案號:(2017)豫0104民初2283
受理法院: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主辦律師:劉旸
辦案律師:劉旸 張莎莎
案情簡介:
經過親戚介紹,2013年開始,原告到被告某公司上班,主要負責水電、墻裂縫等后勤維修工作,約定工資是按照天計算的,一天是150元。工資在農忙或者春節前進行結算,被告有錢的話,就將工資直接給原告,若沒有錢,被告就給原告打張欠條。每個月給300元、600元、900元不等的生活費。被告每次發放工資,一般是公司會計董某通過某銀行轉賬給原告,有時候也會給一些現金。2014年10月份到2015年7月份的工資結算單上顯示,被告尚欠原告35350元。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資,被告老板吳某總是推脫,無奈,原告將某公司及吳某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被告某公司拖欠原告工資35350元,有《工資表》為證,事實清楚,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某公司應向原告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工資35350元,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由被告吳某支付向其支付勞動報酬,由于被告吳某由被告某公司委派到某項目,負責該項目的施工及人員分配,且原告提供的《工資表》上加蓋有被告某公司的公章,因此,被告吳某在《工資表》上的簽字行為應視為其代表被告某公司與原告進行了工資結算,原告要求的工資仍應由被告某公司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吳某支付工資,本院不予支持。庭審中,被告某辯稱,2017年3月16日被告某公司將對原告的債務轉讓給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并取得了原告的同意,但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對被告某公司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經依法開庭審理后,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馮某工資35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