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是否擔責?
委托人:趙某(原告)
案由: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案號:(2017)豫0104民初1716
受理法院: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主辦律師:梁靜飛
辦案律師:梁靜飛 劉旸
案情簡介:
2010年,原告趙某在被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行處辦理卡號為62226006200****2946的某銀行太平洋卡一張。2017年2月23日19點07分,原告收到六條銀行短信提醒,他行自助設備跨行取現共計20000元,他行自助設備手續費共計116元,他行有線銷售點終端(POS)異地消費共計29958元。原告隨后于當日19點13分電話掛失該銀行卡,并于19點15分到派出所報案,稱其于2017年2月23日19時07分收到短信提醒扣費共計50074元,但其銀行卡一直都在身上,故卡號為62226006200****2946的銀行卡被盜刷,犯罪嫌疑人性別不詳,犯罪嫌疑人口音不詳。該派出所當日向原告出具某市受案字[2017]11**4號受案登記表,現案件尚未偵破。2017年2月24日00點36分,原告趙某在涉案銀行自助存款機通過自主插卡存款100元。其中異地消費的兩筆款項共計29958元已經被告追回,返還給原告,剩余四次異地取現共計20000元及異地取現手續費116元損失未追回。因原、被告就賠償問題未協商一致,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一、被告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行與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趙某銀行卡號62226006200****2946的存款損失18104元
二、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