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你可知如何維權?
委托人:郝某某(原告)
案由:交通事故
受理法院: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主辦律師:劉旸
辦案律師:劉旸 張莎莎
案情簡介:
2017年3月15日21時45分,被告賀某駕駛某某2G1*F小型普通客車沿某市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某路交叉口時與原告郝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某市某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某路時發生碰撞,致使原告郝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至某醫院,診斷意見:1、頭部外傷;2、頸部外傷;3、多處軟組織損傷。本次事故發生后,被告賀某駕車逃逸。該事故經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大隊處理并出具某公交認字[2017]第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賀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且發生事故后賀某駕車逃逸;郝某不負事故責任。后原、被告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月6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郝某醫療費1433元。
二、被告賀某支付原告郝某修車費275元。(已當庭支付完畢)
三、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解決完畢,別無糾紛。
四、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郝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