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暴漲,賣方據不賣房如何處理?
委托人:李先生(原告)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案號:(2017)豫0104民初2611號
受理法院: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主辦律師:梁靜飛
辦案律師:梁靜飛 孔德旗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1日,李先生通過鄭州XX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稱XX房地產公司)與田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李先生以1650000元的價格購買田女士位于XX區XX路16號院1號樓14層東戶的房屋。合同簽訂當天,李先生支付田女士50000元作為定金。2016年10月17日,李先生根據合同約定,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田女士支付400000元購房款。2017年11月份,李先生從XX房地產公司處得知,田女士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拍賣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李先生通過司法拍賣網查詢后證實了此消息。得知此消息后,李先生當即與田女士取得聯系,希望退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2017年1月5日,田女士向李先生退還220000元,但剩余部分遲遲沒有歸還。經私自協商多次無效后,李先生最終以田女士為被告、以XX房地產公司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李先生與被告田女士、第三人XX房地產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李先生依約向被告支付了房屋定金和部分購房款。被告田女士因自身糾紛,導致系爭房屋被司法拍賣,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已構成根本違約。
經依法開庭審理后,法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原告李先生與被告田女士、第三人鄭州XX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二、被告田女士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先生退還購房款130000元。
三、被告田女士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先生雙倍返還定金100000元。